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53:22 493 人看过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我国于1984年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规则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因此,对未成年犯前科予以封存是在履行我们本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国内法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因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这既是刑罚目的观上的一个重大变革,也是刑罚人道主义和趋向实质公正的表现之一,符合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1、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消除前科对前科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利于他们复归社会

由于有被处罚的经历,罪犯的标签使前科者很难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保留犯罪记录所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资格终身丧失或被限制,使其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社会少有其生存之地。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极大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致使其个人与他人、集体乃至与社会的和谐亦会受到严重影响。犯罪人一次犯罪,终生处于刑罚后遗效果之下,极不利于犯罪分子重返社会,也不利于社会防卫目的的实现,而后遗效果的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为强烈。因此,构建前科消灭制度,适时实行前科消灭,通过撕掉罪犯标签,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新生的障碍,架起其复归社会的金桥。

2、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正确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过度的刑罚相会导致更多、更严重的犯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主体因素的特点,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合适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才能真正充分实现刑罚的功能。另外,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干预,是通过惩罚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使其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公民。在此大背景下,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则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3、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的入宪,以及面临形势严峻的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浪潮,司法实践中呼唤前科消灭的内在需求日益凸显。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前科消灭制度,但却存在前科消灭的制度实践。如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和山东青岛李沧区实行的采取封存方式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山西太原市实行的不入档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等,都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应。通过前科消灭的办法,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合,为部分已改恶从善的前科者提供发展的空间,本身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文明的大趋势,立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积极的建设性回应。

4、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刑罚和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刑罚整体趋轻,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开始多样化和社会化,很多国家设立了完善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委托人制度、累进处遇、不计前科、寄养家庭、教养学院和训练学校、定罪不判刑的考验期等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潮流,符合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我国是《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少年自由准则》等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这些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要求,我国刑法立法也应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1: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前科相关文章
  •  累犯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和意义
    构建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包括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累犯制度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增加犯罪者的惩罚力度,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通过实行累犯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得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构建累犯制度是应对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需求;2.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稳定是必要的;3.构建累犯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6.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它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来维护其正常运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依法维护,只有在市场秩序良好的情况下,企业才能依法经营,经济才能有序
    2023-11-14
    109人看过
  • 前科消灭的条件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前科消灭的条件是前科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条件过多,不利于形成一种激励有前科的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激励机制,如条件过宽,也不利于考察有前科的人是否真正接受了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之人。因此,前科消灭的条件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要使前科消灭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前科消灭制度的负面影响。据此,笔者认为,前科消灭的条件应包括:(1)时间条件。对于前科消灭的时间条件可以根据所受刑事处罚的种类和具体的刑罚种类的不同而确定,但要适当缩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时间。具体可分几种情况,一是对受有罪宣告但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消灭规定所需的时间;二是对被判处缓刑的前科消灭规定适当的所需经过的时间;三是对实际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前科消灭规定不同的时间,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还可根据未成年人的表现
    2023-06-11
    207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意义准确界定的必要性
    由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诸多症结的根由在于拆迁行为法律属性界定不准确,本文第二部分对于拆迁行为系行政征收行为的定性分析,其积极的制度意义就很清楚地展示出来:第一,开发商以经营为目的而实施城市房屋拆旧建新应由其与房屋产权人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完成,政府无需干涉。这样既实现了财产权利主体自由行使权利的法治基本精神,也避免政府过多地介入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政府系因公益目的而对城市房屋权利人实施限制的行政征收主体,也是承担公正补偿的主体。因此,有关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补偿或民事补偿的争议就可得到解决,而不同救济机制的分化也得以愈合。被拆迁人在拆迁时不知面对的是开发商还是政府的现实困惑也将不复存在。第三,公共利益得以法律化。公共利益需要系公民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因此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的问题,因其作为征收行为正当性基础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于公共利益的自说自话也可由中立的第三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
    2023-07-04
    229人看过
  • 浅议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作者:廖志平2010-3-2917:23:21来源:本站整理一、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必要性1.内部审计在组织中定位的特殊性和工作性质的重要性有必要加强自身质量控制。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在组织中处于超脱地位。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在内部审计章程中做出规定,审计执行主管由董事会任命,并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治理机构报告业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风险管理框架中的定位是定期评价并协助其他部门进行风险管理,但不负风险管理的责任。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师在工作中不与任何方面达成重大的质量妥协,不能把对其他事物的判断凌驾于对审计事务的判断之上。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内部审计的必要条件,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有力保证,也是实现组织目标的有力保证。只有持续地加强管理、改进程序、提高质量才能在组织中树立权威性,达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和满
    2023-04-24
    103人看过
  • 前科报告制度内容及对象
    前科报告的对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有关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接收自己参加工作、入伍的单位,至于具体向该单位的哪个部门,是向人事部门还是组织部门等,并不作要求。法律做此规定,主要是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便于安置工作及对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前科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内容是自己受过刑事处罚,并且要求如实报告。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自己所犯的罪行,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罚期限,实际执行的期限,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减刑、假释等情形,是否在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实施新的犯罪而被法院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等等。至于具体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行为人负有此报告的义务,因此,如果有关单位主动问及,并详细询问了以上情况,则受刑人应当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回答;如果受刑人主动报告,而有关单位也未具体问及,则受刑人一般报告其实施了某种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了何种刑罚就可以了。
    2023-06-11
    369人看过
  • 履行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及意义
    签了劳动合同是不算派遣期内毕业生的。派遣期是相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的,通常为一年的时间,毕业生需要在一年内找单位并签订三方协议进行派遣,户口及人事(学生)档案将落实到派遣后的报到地址,这一年内享受应届毕业生的相关待遇。如超过一年未办理派遣手续,你将不属于应届毕业生,也将不享受应届毕业生的相关待遇。签了劳动合同还是应届毕业生吗毕业生签了劳动合同还是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毕业生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应届身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2023-07-08
    401人看过
  • 前科法律制度以及有犯罪前科有什么影响
    一、前科之信息强制披露效应《刑法》第一百条确立了前科报告制度,从而使前科具备了信息强制披露的效应。对于该条规定,多数学者持批判性立场,主张应在完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基础上废除前科报告制度。少数学者及多数司法实务工作者则肯定前科报告制度的价值,认为该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刑法》第一百条是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增设的刑法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该条进行了部分修正,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不宜轻易否定其固有的制度价值。但是,现实中前科报告制度出现的异化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反思。基于刑法的公法属性,前科报告制度不但要求前科公民强制披露犯罪信息,而且限定了国家要求前科公民披露犯罪信息的范围。现代社会人员流动频繁,犯罪信息的不对称致使社会管理创新无的放矢,刑法典在罪刑法定理念的指导下,严格限定前科报告的范围,合理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从而有效保障了
    2023-06-18
    404人看过
  • “缓刑志愿者”有望消灭前科
    三部门共建缓刑少年犯参加志愿服务矫正机制———今后被门头沟法院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经自愿申请,都将纳入到该区青年志愿者队伍。昨天,门头沟区法院、区司法局和团区委共同签署《建立未成年缓刑人员参加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未成年缓刑犯,将有望减少缓刑考验期并作为今后前科消灭制度的重要参考条件。据介绍,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指导下,门头沟法院近年来轻罪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每年都在五成以上。该院少年法庭在调研被判缓刑到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时了解到,由于社区矫正的少年服刑人员的生活环境没有改变,少年犯无学可上、无业可就的情况非常普遍,一些缓刑少年认为自己有过犯罪前科,会受到歧视,只能生活在原来的朋友圈子,重新犯罪的危险很高,去年就有3名缓刑少年被撤销缓刑重新入狱。而在志愿者队伍中,缓刑少年可以摘去少年犯的标签,与其他志愿者一样平等参加社会服务活动,使少年犯重树生
    2023-04-22
    348人看过
  • 确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一)履行《公约》有关义务《公约》第37条明确规定了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随着《公约》在我国批准生效,积极借鉴和吸纳《公约》的有关内容,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为侦查腐败犯罪提供实质性配合和帮助的罪行较轻微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体现了从宽。而通过罪行较轻微者提供的关键证据,突破腐败犯罪利益链条,分化瓦解腐败犯罪同盟,打击相对严重的腐败犯罪分子,体现了从严。(三)缓解腐败犯罪取证难在腐败犯罪案件中,直接证据较为稀缺。司法机关若能争取罪行较轻微者作为污点证人,为案件提供关键性证言,找到案件突破口,显然有利于指控腐败犯罪人。(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对腐败犯罪案件中的罪行较轻微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获得其实质性配合和帮助,一方面,可消除指控严重腐败犯罪过程中的证据障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运用
    2023-08-16
    65人看过
  • 遗赠扶养协议签署的必要性及意义
    遗赠扶养协议需要由遗赠人或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机构双方在协议书中签字。法律上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有什么区别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
    2023-07-06
    461人看过
  •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一、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中国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完善,很多侵权事件最终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诉求,对被告来说,制裁力度不足,难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2.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式下,这种规定已无法符合保护广大消费者基本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需要,应当进一步调整。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1.公私混合法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惩罚性赔偿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认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3.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惩
    2023-04-24
    312人看过
  • 限制高消费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一、限制高消费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但买房、租赁高档写字楼等行为,还可能使财产增加,从而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从立法目的角度讲,应该对买房子的行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执行人感到痛苦,从而主动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发现违法,就会予以制裁,让其付出代价。二、限制高消费令具体规定(一)对自然人的限制。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2、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
    2023-06-03
    301人看过
  • 刑罚的意义与必要性
    刑罚的目的是:1、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2、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目的二元论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之争,前者主张以报应为目的,后者主张以预防为目的,两者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具有难以克服的片面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报应与预防是否一定势不两立难以相容对此思考的结果便是一体论的崛起。一体论的基本立论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据。因此,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而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为目的。在预防未然的犯
    2023-07-04
    64人看过
  • 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一)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又称动的安全,它与静的安全相对应。静的安全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为使命,意在圆滑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维持现成的财产占有关系,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转让人无权处分的可能,或者在购得财产后还要时时提防会有人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一方面,这势必大大增加交易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可能,从而阻碍社会交易流转的正常进行。(二)促进商品流通,实现物尽其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成为商品被夜以继日地大量生产,我们生产生活中的大量物品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取其替代品。物之脱离原权利人流转至善意第三人,从某种程度上讲,该物对
    2023-05-02
    25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前科
    词条

    前科意思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 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 更多>

    #前科
    相关咨询
    •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1
      我国目前没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受有罪判决并被科刑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未犯新罪,即视为没有前科,中国大陆目前没有实施。 相关拓展: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
    • 我国现在存在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暂时没有。不过未成年人犯罪,判刑5年以下的,一般情况查不到。未来几年前科会改成刑满7年消灭前科。
    • 留置权消灭的意义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30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
    • 请问前科消灭最新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1-04
      前科消灭审议未通过。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我国目前暂时不可能实施前科消灭制度,但是符合必要条件的可以实施犯罪档案封存,犯罪档案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5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