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58:03 478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促进本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年第44号)、《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为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招聘职工花名册》;

3.《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4.《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5.《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企业所在地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6.与招用的本市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为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出具《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样式附后),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

No.00001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50人以上。

---------------

No.00001

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50人以上。

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60日)

No.200001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或50%以上。

-------------------------

No.200001

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或50%以上。

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60日)

附:

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二)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三)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四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三)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

(四)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300万元;

(五)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90%以上。

第五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第四条所列地区以外的区、县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下列条件:

(一)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4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150万元;

(二)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

第六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向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证明;

(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七)入户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第七条

区、县公安机关接到入户申请人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公安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公安局应当自接到区、县公安机关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退回原报送公安机关,并由原报送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入户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常住户口的,从户口迁入本市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地区,5年以后按本市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入户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市公安局予以注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额包括依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的数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日以前在本市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0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入户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加快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情况,现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二)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
    2023-04-22
    22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聘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二、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北京市工作期间,不转移其在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上述人员结束在北京市的工作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春风行动做好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各相关用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春风行动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通知》的要求,定于2005年春节后,在全市开展以为来京务工人员创造良好就业环境为主题的“春风行动”,推出一批诚信职介机构,打击一批非法职介组织,征集一批适合来京务工人员的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提供一批职业培训信息,发放一批政策宣传材料。现就落实“春风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来京务工人员提供形式多样、优质的就业服务1、加强求职引导服务。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主要交通枢纽设置公益广告牌或引导站,张帖、发放职业介绍服务指南,将公共职介机构及部分民办职介机构的地址及服务特点告之来京务工人员,引导他们到合法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2、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征集一批适合来京务工人员的就
    2023-06-10
    41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建设,推进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的建设,推进社保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是指由本市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主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承担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事务性工作的服务机构。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各
    2023-06-09
    298人看过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充分体现国家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的关怀,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护理费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118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94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700元。二、护理费发放渠道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原所在单位发放的,从2006年1月起改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发放渠道变更前因护理费标准调整的补发工作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所
    2023-06-09
    32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情况统计月(年)报表》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北京市统计局批准,自2004年1月开始报送《北京市再就业培训情况统计月(年)报表》。为了保证本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请抓紧时间做好人员培训和组织落实工作,安排专人做好统计工作。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统计、汇总,并按照时限上报。一、填表说明1、此表由各培训机构填写,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2、此表为月报表,按照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为一个统计年度,于每月5日前,报上月报表;每年12月5日前另做一份年度年报;3、此表的填报对象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23-06-10
    38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我市城市基础管理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在城近郊区各街道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以保洁、保安、社区车辆看管为主的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开拓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我市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切实有效地发挥社区安置就业的作用。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又可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在为居民创造整洁、安全、方便、舒适生活环境的同时,建立起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其他社会劳动者为辅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开展以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服务项目为主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它社区服务领域拓展。二、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家庭月人
    2023-06-09
    39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全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促进劳务派遣企业更好地发展,根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02年度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2002年11月15日——2002年12月31日二、年检范围凡于2002年6月30日前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以《资质证书》的核发日期为准)。三、年检报送材料(一)各劳务派遣企业2002年度年检总结;(二)《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各企业2001年度和2002年1-9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审核表》(样式见附件)。(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报送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四、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2023-06-09
    5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市工伤保险即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费用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应于2000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二、乡镇企业及新参统的城镇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的规定执行。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内页2)栏中。四、区、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企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五、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进行处罚。
    2023-06-09
    28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20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20号令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照2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二、单位按照20号令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报送办法另行规定。中央所属在京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
    2023-06-10
    3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8]233号颁布时间:-12-25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2012-06-09
    75人看过
  • 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问题的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高失业率地区是指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较快,就业困难群体比重大,劳动力需求少,经过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后失业率仍然高于全市失业率控制指标的地区。高失业率地区由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综合上年各区县的就业工作情况确定。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一)提高高失业率地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专项补助比例。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2/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1/3,调整为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1/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2/3.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有关规定办理。(二)鼓励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1、对
    2023-06-05
    27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有关问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本市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持证上岗工种”)为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职业)。《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149号)中未包含在持证上岗工种范围内的23个工种(职业)(见附件二),不在此次施行《规定》范围之内。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持证上岗工种范围。二、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劳动者从事持证上岗工种岗位时,须审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得推荐相应岗位。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不得办理招聘备案手续。三、用人
    2023-06-10
    31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
    2023-06-09
    386人看过
换一批
#户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入户
    词条

    入户是指定居某地登记户口,这也称之为是落户,根据落户的相关规定,办理一定手续后落户该地并且长期定居,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且领取迁移证之后,注销原户口。... 更多>

    #入户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
    • 办理户口准入证件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1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 哪些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1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北京市外地无业人员农户投靠方式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04
      北京市公安局1外地无业人员农户投靠京籍配偶的基本条件是:外地一方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十年,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2如果在城八区投靠妻子,结婚必须满八年,如果在远郊区,结婚必须满五年,符合这个条件的就可以到妻子的户口所在地申报入户。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3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入户条件: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