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辨认程序,刑事案件辨认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0:22:01 379 人看过

刑事案件认定程序: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在各管辖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认定嫌疑人的,应分别由事务部门的负责人或检察长认可。2、识别应由调查人员主持。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中,主持鉴定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识别之前,必须向识别人详细询问识别对象的具体特征。特别是,为了不让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必须通知识别人有意识地进行虚假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多个识别人识别同一识别对象时,应单独识别为单位识别人。必要时,可以有证人。4、识别时,识别对象应混合在其他人或物品中,不得给识别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调查的事件,在认定嫌疑犯时,认定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的认定照片时,认定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我调查的事件,在定嫌疑犯时,认定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的照片认定时,认定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认定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张。5、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如果认证人不想公开,可以不暴露认证人进行,调查人员必须保密。6、鉴定的情况下,必须制作记录,主持人和参加鉴定的调查员、鉴定人、证人签字或盖章。

刑事案件尸检的程序

刑事案件的尸检程序如下:1、经过死者家属同意,如果属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2、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尸检;3、法医出具尸检报告;4、通知被害人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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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9日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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