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患者住院八项提醒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08:11:36 125 人看过

记者从天津市各大医疗机构获悉,天气炎热,一些老人和慢性病人的就诊率提高,天津市各大医院的住院病人也随着增多。享受天津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住院期间要办理哪些手续1日天津市社保的有关专家给出了八项提醒。

一、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出院后三日内结算

参保患者自出院之日起,可在三日内(特殊情况七日内)与定点医院结清自己应负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定点医院向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结算。定点医院不在规定期限内结账的,参保患者可向市社保中心投诉。

二、到低级别的定点医院就医可少付起付线金额

政策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包括综合和专科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8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270元。因此,参保人员患病时,不要一味地、不分病情轻重地往三级医院跑。

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家床”治疗

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如自身状况允许,也可经批准办理家庭病床,具体条件是:(1)7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2)患以下疾病,并且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①糖尿病伴有冠心病等严重合并症;②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③肝硬化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其他特殊情况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必须经市社保中心批准。

四、正确对待“降低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

为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天津市于2003年调整了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900元降至8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降至270元;自付比例在职人员由15%降至10%,退休人员由10%降至5%,建国前老工人由5%降至3%。有的参保人员只要本年度住过一次院以后,身体一有不适,就选择再次住院来治疗。参保人员这时只看到了两次起付线之间的差距,殊不知,当你再住院时,前期住院时已经作过的各项检查、化验等项目再重新作一遍。这样一来,你不仅要再交一个起付线,而且还要在治疗、检查(含化验)等项目上重复付费,增加的个人负担要远远高于两次起付线之间的差距,个人负担明显加重。

五、理性对待医疗期

天津市规定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最长不得超过90天,超过90天要按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再缴纳一次起付线金额。有的参保患者不管自己是否需要再住院,为了享受这一次住院90天的医疗期政策,而不计后果随意延长住院天数。这样做受益的只有医院,痛苦的只能是参保患者自己。患者多住一天,就要从自己的收入(或微薄的退休费)中或多或少地拿出一部分交给医院,而这部分支出并不是自己健康所必须付出的。因此,建议参保患者一旦痊愈或经医生诊断为好转的,不论是从健康的角度还是从降低个人负担的角度考虑,都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六、住院期间一定要索要、保管好“一日清单”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患者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账单,即“一日清单”。内容包括检查治疗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及住院预交费,药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总价及其他费用明细。参保患者不仅要索要“一日清单”,还应当与当日的实际治疗情况进行核对,尤其是对贵重药品的用量、大型设备的检查次数、全程治疗项目的实际治疗时间和次数以及植(置)入体内的高价一次性医用材料更要仔细核对,否则你将会为个别定点医院的虚假申报和来路不明的费用埋单。而且,个别医院患者出院的总账不一定与“一日清单”明细的汇总数相符,而往往是总账金额大于明细的汇总金额。因此建议参保患者要保管好“一日清单”,仔细核对无误后再结账。

七、承担的自费项目一定是本人或家属同意的自费项目

医保规定,医院在为参保患者使用不在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时要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因此在用药和诊疗前,您或者您的家属一定要询问治疗医生该项目是否是自费项目、有无必要使用后再使用,承担自费项目时一定要核准是否是经本人或家属同意的自费项目。

八、提防个别定点医院分解住院的违规行为

个别定点医院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在参保患者尚未痊愈且住院不满90天的情况下,以医保有规定为由强行让患者出院,再为其办理第二次住院手续,或者在参保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网上随意下载《住院确认书。个别定点医院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逃避管理。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多付起付线金额、重复进行大型设备的检查与治疗)。因此,参保患者要提防分解住院的违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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