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孙大姐丈夫因患痔疮到医院就诊,术后不幸死亡,孙大姐一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主治医生出具的撕毁治疗病历并重新书写的证明推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孙大姐一家各项费用合计376508元的50%计188254元。
2007年4月21日,孙大姐丈夫因反复发作便血,到医院就诊,在院方给予“混合痔局部消痔灵注射术”的治疗后,遵医嘱回家休养。当晚感到腹痛难忍,次日晨被亲属抬到医院抢救,可主治医生竟然当着孙大姐面将昨日就诊病历撕毁,并重新书写,然后将患者以腹痛待查收住入院。丈夫终经抢救无效于23日凌晨死亡,可医院拒绝了孙大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丈夫死因是什么?院方有无过错?医生撕毁的病历有无不为人知的玄机?孙大姐决定走上法庭,弄个明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方赔偿因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其母子近亲属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76508元。
医院辩称: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符合治疗规范,其因痔疮就诊,我院检查认为需要手术治疗,并在征得其同意后进行了混合痔局部消痔灵注射术,术后给其开了药品,并告知术后注意事项。患者后期因疾病死亡,尸体解剖证实患者的死亡不是被告的医疗行为引起。同时,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为我院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整个过程中未见医疗过错行为,所以孙大姐一家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孙大姐在其丈夫死亡后,曾就丈夫死亡原因经某医科大学法医研究所尸检,结论为:死者系急性肺水肿而死亡。在随后的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又对医院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断治疗过程中未见医疗过错行为,不排除被鉴定人系感染中毒性休克引起死亡。孙大姐一家随后以需要补充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诉。撤诉后,孙大姐取得了其丈夫接诊医生出具的撕毁治疗病历并重新书写的证明后再次诉讼到法院。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鉴定单位作出了医院的治疗行为未见医疗过错,孙大姐丈夫的损害后果不排除系感染中毒性休克引起死亡的结论。但该结论未就其如何导致中毒性休克死亡的原因及感染途径进行说明。同时,患者从入院治疗至死亡就两天时间,其治疗病历的原始、真实性作为判断医院有无过错责任的关键证据就更显重要,而医院接诊医生撕去4月21日病历,重新书写的作法,改变了病历的原始、真实性,使得鉴定单位无法客观公正的评价医院对患者整个医疗行为的准确性及其死亡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故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不再能够作为确定本案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法院推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扣除患者病情本身存在的病理性因素对其死亡后果的原因外,酌定双方责任比例各为5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医患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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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也是医学教育、科研和法律的重要依据。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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