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特点
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用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具体的外在形态,如月饼的包装上可以直接用月饼的图案,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润皮肤”的字样;
第二,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装饰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显著性,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利购的目的就可以了,这一点与商标最为不同,商标应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恭贺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虽然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仍然可以成为商品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
第三,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够禁止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和装潢,由于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不以区别性为主,其包装和装潢只由一家独占显失公平;
第四,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可以随着市场需要随时变更图案和文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二、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在实践中的保护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3号令)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这样阐释: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中知名商品的认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仿冒行为紧密相连的。如果不发生仿冒问题,认定知名商品毫无意义;如果发生了仿冒行为,造成了购买者的误认,而又不认定知名商品,结果只能是对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放任不管。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是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为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现有相关立法的保护
我国目前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的保护,对“知名”和“特有”虽然在司法解释中都有进一步规定,但是阐释得都比较模糊,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时确定侵权行为时要困难一些,因为一般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不受保护,要想确认侵权,必须先确定被仿冒商品是知名商品,并且该包装和装潢是特有的而不是通用的等等。当然,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将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包装和装潢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是只能保护十年时间。
国外的商标法中往往含有关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得知名商品的所有人可以将其特有包装和装潢进行注册来主动保护和事前保护。我国现在只接受平面商标的注册,虽然包装和装潢上的有些文字和图形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就整体包装和装潢来说,知名商品所有人却无能为力。立法机关进行《商标法》再次修订时,应当考虑到通过立体商标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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