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胜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5:45 66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锡峰,又名王锡锋、亚锋,1977年4月19日出生,黎族,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小学文化,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高河村农民,住该村。1999年8月1回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市被告人)王木灵,又名亚灵,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黎族,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初中文化,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高河村农民,住该村。1999年8月1日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波,又名亚波,男,1976年8月1日出生,黎族,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高中文化,儋州市南丰镇武教村委会高河村农民,住该村。1999年3月6日被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收监。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0年2月22日作出(2000)儋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6月15日晚8时许,被害人王永华、符亚检夫妇在其家的晒谷场与朋友钟国雄吃饭时,被告人王锡锋、王木灵、王海波困怀疑王永华谩骂其家人,于是王木灵持一把钩刀、王锡峰持一把马刀,王海波持一条扁担冲到王永华家。王海波持扁担朝王永华的头部打了一棍,王木灵、王锡峰分别持刀砍中王永华的左肩部和右背部等处。王锡峰还持刀砍中符亚检的左大腿等处。经法医鉴定,王永华的损伤属重伤,符亚检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医疗费等费用9859.20元给两被害人,王锡峰、王木灵并于1999年8月1日到儋州市公安局南丰派出所投案自首。

原判认定被害人王锡峰、王木灵和王海波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王永华、符亚检的陈述,证实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伤害他们的事实;证人钟国雄的证言证实,王永华、符亚检的伤情系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的伤害行为造成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王永华、符亚检所受的损伤程度;提取笔录证实所提取的扁担系王海波作案时使用的凶器,纸刀鞘系王锡峰作案后遗留于现场的凶器盒,收款收条证实案发后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9859.20元,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及伤情照片分别证实案发的地点、作案凶器和被害人被砍伤的部位;投案笔录证实王锡峰、王木灵作案后均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上述证据已经庭上举证、质证,且与三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因琐事竟持刀、棍伤害被害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锡峰、王木灵犯罪后均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处。三被告人作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第67条第1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锡峰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王木灵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王海波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上诉的主要意见均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怀疑被害人王永华谩骂其家人,便持刀、扁担等凶器冲到王永华的晒谷场,将正在与朋友钟国雄吃饭的王永华、符亚检夫妇砍打致伤。其中王海波持一条扁担朝王永华的头部打了一棍,王木灵、王锡峰分别持一把钩刀、一把马刀砍中王永华的左肩部和右背部等处,王锡峰还持刀砍中符亚检的左大腿等处。经法医鉴定,王永华、符亚检的损伤分别属重伤和轻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赔偿王永华、符亚检的经济损失为9859.20元,王锡峰、王木灵犯罪后于1998年8月1日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作案凶器扁担、收款收据、现场照片、作案凶器照片、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诉人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亦均供述在案,且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开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子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因怀疑被害人谩骂其家人,分别持刀、棍伤害他人身体,其中王锡峰、王木灵、王海波参与伤害致一人重伤,王锡峰还参与伤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锡峰、王木灵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判处。王锡峰、王木灵及王海波作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判处。原判根据三上诉人具有的上述从轻情节,在量刑幅度内已分别对其作出从轻判处,量刑并无不当,故三上诉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改判,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量刑均正确,程序合法,应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l)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可大

代理审判员韩香畴

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哲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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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和盗窃是否是同一案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19
      立案时是盗窃,但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有其它犯罪的,也可以一并侦查处理。你朋友盗窃3900元,量刑在三年以下,然而检察院量刑建议上是三年六个月,说明他还不其它犯罪或犯罪数额超过一万元。你朋友既然不知道有诈骗的事,说明关于诈骗没有找过你朋友谈笔录。或是你朋友没有说清。如果你朋友确定无诈骗行为,或认为其量刑过重,可以委托律师阅卷和辩护。
    • 盗窃罪,盗窃罪怎么判,盗窃罪一般判什么刑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31
      涉嫌盗窃、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盗
    • 老王在先入室后入室盗窃, 盗窃未遂怎么判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3
      根据你的描述,应以抢劫罪(未遂)对老王进行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只要是入户盗窃的,就构成盗窃罪;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老王的行为应该定为抢劫罪,因其实际未抢到财物,所以又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
    • 盗窃罪入户盗窃案怎么定罪量刑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05
      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