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强制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是什么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所明确界定,所谓“公共利益”,其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六大领域:
首先,国防安全、维护国家荣誉与尊严等外交事务所需;
其次,为满足国防与外交需求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开发、交通运输、农田水利等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第三,政府为主导,以科学技术、教育培训、文化传承、医疗卫生、体育竞技、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防灾减损、文物保存以及社会福利保障、城镇公共设施等为主题开展的公共服务事业需求;
再次,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求展开行动;
第四,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协调统筹,实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破败落后等特定地区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求;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求;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在各地区积极执行城市规划期间,即使被征用的土地将用于建造商品房,也应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强制拆迁,是否可以追究违法着的刑事责任
若在政府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诸如暴力执法,损毁财产以及导致人员伤亡等恶劣情况,该行为则有可能触及到刑事犯罪法领域。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指出,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倘若对前述条款加以升级,致使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那么依据情节轻重,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起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对于严重的致人死亡事件或采用特别残忍手段导致受害者伤残的案件,罪犯将面临大规模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做出了重要补充,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规断水、停电、断气以及阻碍道路交通等不合法手段强迫被征地者进行搬迁。同时,法规严格禁止建设单位参与这一系列涉及强制执行的搬迁活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房地产强制征用的过程中,公共利益所涉及的范围颇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外交、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推进以及旧城区的改造升级等等即便土地被用于商品房的开发和建设,只要其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同样可以被视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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