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15:21:21 252 人看过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在《民法典》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借贷意见》)规定。关于利息和利率的规定主要在《借贷意见》和各地的司法惯例中。《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要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就当作不需要支付利息。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1、既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也没有逾期还款利率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约定了借款利率却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一般法院会支持按照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的处理

在这个时候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出借人在起诉时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就是不管是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都不能超过四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超过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遇到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经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也可以支持。

(三)借款人在诉讼前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的处理

之后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这个时候对于在诉讼之前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样。合肥地区法院一般对诉讼前已支付的利息不再干预。毕竟借款人自愿支付,既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未造成不良严重后果,原审法院不再干预并无不当。这也是各地法院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不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指导意见规定,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如何识别借贷合同的真伪

民事审判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至关重要。对于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合同名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正确理解当事人通过合同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再结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合同的概念、特征作出判断。

对于将其他合同冠名为“借贷合同”的情况,应当注意:

(一)借贷合同是转移金钱所有权的合同,其标的物是金钱。

(二)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

(三)借贷合同依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一类是非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是诺承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四)《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而“贷款人提供借款”成为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审判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名为民间借贷却根本不存在“提供借款”可能的假借贷合同,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可将之甄别出来。

二、民间借贷合同如何公证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应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即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有保证人担保的借贷,应提交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3、以抵押作为担保借贷的,应提交抵押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抵押物为共有物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4、借款协议或抵押借款协议文本。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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