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涉外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2 14:10:29 163 人看过

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l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一、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二、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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