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撤诉后还可以再诉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4:55:48 465 人看过

发回重审案件撤诉后还可以再诉。发回重审案件原告撤诉后视为没有提起诉讼,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一、判决、裁定是否作出之日立即生效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

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包括: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指除了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的裁定。

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

除了作出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1、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重审是对原审判决的重新审理,可能发生在二审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再审阶段。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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