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拆迁补偿不公,不允许强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45:32 69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正确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第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所附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其所依据的有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证明、催告情况,被征收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住房状况;(五)姓氏、姓名,(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的,除非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形式要求,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在提供最终改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对驳回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批准执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根据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赔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的;(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六)越权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决定不批准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机关。第七条申请机关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受理复议申请。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人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执行。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决定批准实施房屋拆迁裁定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的精神执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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