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的执行期满后会如何
管制的执行期满后,执行机关会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制,并发给其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其公民的一切权利。
管制执行期限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个月,判决前先行羁押三十天,计算公式为:三个月的具体总天数减去折抵天数六十后,剩余期限是实际执行的管制期限。
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执行时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执行期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同时期满。
二、管制的怎么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生产;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告并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执行时间到期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三、管制期间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管制期间遵守的规定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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