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4民工在下河勘查工地时发生意外,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失踪、一人重伤。可保险公司却称当初签订的是无效合同,气愤的民工家属一纸诉状将此事告上法庭。昨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赔付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10万元。
原告:发生意外索赔被拒
原告赵文才、赵美金、邓福丽、赵原春、赵原旺均系云南省富宁县人。他们诉称:2005年6月25日上午8时,在衡昆国道富宁段高速公路工地上,一批民工在民工队负责人的组织下过河勘查工地并分配工作。由于水流湍急,民工在河中央全部被水流冲散,造成4原告亲属赵某在内的两人死亡,一人失踪,一人重伤。此前的6月7日,第三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罗富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按协议交纳了保费,发生意外的赵某作为项目部聘用的员工理应享受被保险待遇。事发后,原告委托第三人多次向被告索赔,被告却以赵某未办理入职登记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被告:属于无效合同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辩称,这次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在保险人的保险范围之内。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死者与投保人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投保人与天安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无效合同。
法院:判赔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7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交纳261184元,为员工人身意外伤害投保,投保总人数共计1000人,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9日零时起至2006年12月31日24时止,每人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还进行了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用。6月25日,第三人处的施工队队长李启兴带领14名新招民工前往施工工地,渡河时民工被洪水冲走,造成赵某等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某系第三人雇佣的民工,虽未及时签订雇佣合同,但已与第三人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缴纳保险费用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一审作出被告在判决生效三日内赔付原告1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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