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商标抢注有什么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8:20:37 493 人看过

一、由商评委审理异议、无效宣告、撤三案件,设质证程序。

商评委审完后,直接面对法院。这么做的好处是明确负责机构、节省行政重复审查资源、保障当事人的介入权、降低权利人的维权周期,也保证审理的专业度。

当然了,异议和无效宣告均由商评委审理后,需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如原异议人针对同一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且事实及法律依据与之前提过的原异议相同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商标公告程序前置。

参照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将申请后的商标公告期前置。商标申请之后,先公告。有异议的,先审异议。无异议的,进入实质审查。实审结束无驳回的,则进行注册公告。这么做的好处是降低抢注人的预期、便利权利人及早维权,也节省行政重复审查资源。

至于因大量抢注而可能导致的权利人必须提大量异议而导致的维权成本增加的问题,可经由下面所说的其他机制来调节。

三、异议和无效宣告中引入多重机制便利维权、提高抢注成本。

首先,允许一件异议/无效宣告申请针对同一被异议人/被申请人的多件申请/注册同时提出。这么做的好处是节约维权成本、精力。

其次,参照域名投诉的处理机制,将如何处理系争商标的选择开放给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让申请人可以事先选择异议/无效宣告成功后系争商标是归于无效还是强制转移给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这么做的好处是维权成功同时可以获得授权,减少因抢注人循环抢注而导致维权确权周期过大、难度过大的现象。

第三,引入缺席判决机制,规定如一方不进行不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本案,默认按对方的请求处理。这么做的好处是加大抢注人的成本,避免当前抢注人不答辩也无甚损失的现象。

第四,引入惩罚性诚信保证金机制,要求双方在申请/答辩时均缴纳一定金额的诚信保证金,比如人民币5000元(这个数目差不多是通过代理机构处理一件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或答辩的基础市场价),如一方败诉,其缴纳的诚信保证金将由审查机关划归胜诉方作为合理支出的补偿,胜诉方缴纳的则退还胜方。这么做的好处也是在于加大抢注人的成本。只有必须投入的金钱、时间多了,当前抢注人“躺赢”的现象才会改善。

四、建立申请人黑名单,启用主动无效宣告程序。

首先,将主动无效宣告程序改由商评委负责,以直接面对法院。

其次,建立公开可查的申请人黑名单。比如,如果某一个体曾被认定大量抢注一个主体的商标(举例,三件以上)或者曾抢注两个以上主体的商标,则该主体将被纳入黑名单,公之于众。

第三,申请人一旦进入黑名单,则主动无效宣告程序将自动启用,后果将导致该失信个体名下所有商标申请都宣告无效,并且,该个体之后将被禁止提交任何新的注册申请,或者其所提交的任何新申请均将被不予受理。

这么做的好处在于惩罚失信人,打击商标囤积行为,使主动宣告程序真正发挥作用。

五、引入代理机构抢注或共谋惩罚机制。

当前有抢注职业化、代理机构和抢注人实为一体的现象。为刺破这一面纱,可以在当前商标法(第十九条和六十八条)中引入代理机构失信惩罚机制。例如,如商标代理机构经查明与抢注人有关联或者共谋,则取消其代理备案,机构负责人不得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其之后新组建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允许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六、降低权利人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商标的门槛。

按当前法律规定,未注册商标只有满足在先使用而且达到一定影响的要求后,才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要求对于最受抢注困扰的国外权利人总的而言过高。建议删去“一定影响”的要求,或者降低适用条件。

相当一部分在先使用人,尤其是国外历史悠久而进入中国市场不久或者未广而宣传的国外权利人,遭到抢注人发起的商标侵权投诉、侵权诉讼、工商打假后,可以证明自己在中国更早使用商标,但要证明在先使用已达到“一定影响”,则难度非常大。一些法院和法官对于“一定影响”的认定掌握标准也偏高。这使得职业抢注人能够成本极低地以侵权为由发起串案、连环案而置真正权利人难以维权、难以正常从事商业活动并接连陷入遭受巨额侵权索赔之境地。

总之,如果以上机制能一起发挥作用,相信能比较好地遏制抢注现象,让商标注册告别投资属性,重新回到真实商业应用的场景。

以下是另外的几个小的修法建议,一并提出:

七、商标驳回复审期限改成30天。

当前15天对于境外申请人过于紧张。

八、允许商标申请/注册可依群组随时分割。

当前只允许在部分驳回时分割的体制,无法适应现实多样性需求。笔者有一个客户早在五六年前就将一些商品上的全球业务出售给了另一家公司,按协议,两方使用相同商标,仅业务不同,卖方需将出售商品之上的注册转让给买方。但是,由于卖方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均涵盖双方的商品,在当前体制下,转让注册将导致未售出的商品需一并转让给买方,如选择删除部分商品又将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注册。这一情形牵扯了众多商标。使得买方至今在中国无法以自己名义维权和授权他人使用。

如果商标申请/注册可依群组随时分割,上述这一问题即可避免。

九、规定一个主体在商标局、商评委只可指定一个代理机构。每变一次代理,将变更其名下所有商标申请及案件,这与多数国家做法相同。

十、规定一个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变更名称/地址时,仅需提交一份变更申请,即可变更名下所有商标申请/注册。该做法也与多数国家做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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