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a)客车技术要求:①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②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③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④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⑤从事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的营运车辆应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a)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b)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c)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d)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e)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f)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2)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d)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电子版为原件扫描件(以下类同)。
加盖单位公章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资料。
即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证明。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技术性能证明资料。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交管站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
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交管站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者更正。
3.审查
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交管站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并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同时向相关市广泛征求意见。
4.决定
对通过审查的申请,综合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获取办理结果
对已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实施许可的除外)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准予通过决定书》或《交通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决定书》,并通过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告。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1号大润发四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雄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04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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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港口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编制的港口建设费年度使用计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建设费年度使用计划。省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可以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回淤量大、疏浚任务重的港口航道等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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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监控设施设置的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30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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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小区内暖气改造维修的费用应该由业主承担。《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