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各部门顾虑重重,一案双查举步维艰。稽查部门认为自己是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精力不能放在发现一案双查案件线索上,不愿因移送案件线索得罪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则认为自己的管理、服务、组织收入工作压力大,由于事多人少难免出错,对案件查办有抵触情绪。监察部门有畏难情绪,怕在案件查处中得罪人,因此对案件调查和处理不主动,往往会避重就轻。其他职能部门则认为一案双查是稽查和监察部门的事,对办案缺少配合意识。
标准过于笼统,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目前稽查部门在界定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是否有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问题时,缺少具体的细化标准,造成案件线索中断。因此,应对《办法》中关于启动一案双查的条件,作进一步分解、明确或量化。
责任追究不实,办案质量不高。对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最终要落实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以及移送司法机关三个层面。基层税务机关出于保护干部考虑,往往会用税收执法责任制、绩效考核或经济罚款等组织管理手段代替责任追究,处理力度不够。
如何有效推动一案双查工作开展,笔者认为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统一思想,着力解决执行不力问题。各部门要将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建立完善相关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领导者督察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要加强工作管理考评,结合单位实际确立工作推进目标和绩效考评指标,实施办案质量调查评估与监督检查。
细化实施条件,着力推进案件查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案件线索移送中的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行为作进一步明确,把税收征、管、查、评中哪些是涉嫌失职渎职的情形,哪些是涉嫌滥用职权的情形详细描述出来,以便稽查人员识别。
严肃责任追究,着力提高办案质量。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来追究涉案税务机关和人员的责任,避免混淆使用追责依据和实施主体,杜绝以其他手段替代法纪处罚和组织处理。
坚持纠建并举,着力发挥办案的综合效应。要注重开展案例剖析和问题反思,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税收管理问题,分析根源,及时解决。要通过发出《监察建议》,尽快纠正执法错误。通过出台配套制度,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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