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国家在什么情况下无偿征收规定的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0:45:43 390 人看过

下列情况下,划拔土地国家免费征收:

一、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的;

四、自动放弃土地;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批准报废的土地。

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是什么

1、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现在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大多数都是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的土地,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获得收入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如果存在违法的行为,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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