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监狱执行人员超越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1】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为: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见,我国的刑事赔偿基本上是以无罪赔偿和违法责任赔偿为原则。当前,我国超期羁押问题严重,而对超期羁押的刑事赔偿问题又没有完全落实,被超期羁押者往往只有在最终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这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应当说,刑事赔偿作为现代国家侵权事后救济的基本方式之一种,若能在赔偿范围上不加苛刻的限制,并在现实中切实地付诸实施,这对于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泛滥猖獗,制约刑事执法、司法人员的有恃无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对被超期羁押者进行刑事赔偿,应以全面赔偿为原则,并在赔偿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超期羁押全面国家赔偿的必要性
对于超期羁押,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国家赔偿,对此并没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例如有的学者就认为:有罪公民被羁押,无论是轻罪重判或者超期羁押,或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都不予赔偿。[1](P180)。从而否定了有罪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对于被超期羁押者进行全面的国家赔偿,体现了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是对被刑事追究者人权的莫大保障,具有充分的伦理正当性。
首先,超期羁押的严重危害和无穷流弊,强烈要求对被超期羁押者全部予以刑事赔偿。
在现实中,超期羁押的现象较为普遍,贻害甚重,比如公安机关故意曲解法律,把仅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37天拘留期限普遍化,适用于所有案件中;【2】混淆拘留期限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界限,故意延长拘留的最长期限;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既不释放嫌疑人,也不变更强制措施,而是继续羁押;在嫌疑人的身份问题上大搞文章,侦查持续不能终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延长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尽管又判无罪,执行机关仍不予释放;各机关不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无休止地延长办案期限等等。总之,超期羁押现象在现实中具有普遍性,超期羁押的期限也过长,【3】使嫌疑人、被告人倍受牢狱之苦,有些人甚至因过长的超期羁押而绝食、自杀、自伤自残或者闹事、申诉、上告等。
-
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333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71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究
465人看过
-
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赔偿若干问题
214人看过
-
婚外情的若干问题
465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
474人看过
-
错误羁押的赔偿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01、错误羁押国家应当要赔偿。 2、被羁押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如果造成身体伤害的,还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
期间中的若干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工伤期间应当按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发放。建议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按35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来电咨询。
-
刑事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
-
拘留所服刑超期羁押有哪些问题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0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滞问题。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从而出现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停滞问题。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便将这类罪犯当作长期创收对象,加之这类罪犯家庭条件较好,各方面关系被疏通之后,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从而出现经济利益和人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