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出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08:41:11 439 人看过

最新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1、不是农村户口的,不能在农村建房;2、宅基地要在规定面积内。超出的范围要征税;3、对一户多宅、空心房等问题,提倡有偿退出,会给予一定补偿;4、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有村集体成员享有,不是本村村民的不能购买宅基地。如果私自买卖被发现的话,不仅购买人会受到处罚,非法买卖的宅基地也会按照规定收归村集体。

上虞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

(一)宅基地申请人户籍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中,详细规定了上虞市对于农村私人建房户人口按户籍所在地在册农业人口计算。凡户籍关系不在申请建房户所在行政村的,不得计入建房人口,不得单独申请建房,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农转非、在校学生、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军人或者回乡定居的海外华侨等特殊人群,则规定可计入建房人口,不得单独申请建房。确实无农村家人的,可按照小户限额标准单独申请建房。

2、成年子女与父母在2006年11月21日前已经公安机关批准立户的,且户口均在本行政村内的,可依户申请建房。

3、因离婚造成无房的,无房一方人员可以计入落户家庭建房人口。落户本行政村的,落户之日起5年内不得单独申请建房;落户至其他行政村的,落户之日起满2年的可在落户地行政村内单独申请建房。

(二)宅基地审批政策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中提出私人建房审批实行乡镇、街道与部门联动审批,严格执行受理踏勘、打桩放样、砌基复核和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如实填写记录卡,全程监管建房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呈报的农户建房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部门进行实地踏勘。

2、联合踏勘。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联合踏勘现场,审查申请家庭人口分户、旧房现状及处置方案、户均限额面积、用地规划类型等情况,审查填报相关资料。工作人员现场告知建房资料和注意事项并发放书面告知书,建房户当场签收告知书和签署依法依规建房的承诺书。

3、批前公示。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联合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负责将农村私人建房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5天。

4、旧房处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应拆旧房,由国土部门与建房户签订《农村私人建房拆旧建新若干约定》。经村委初审,同意将旧房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民的,调剂双方签订初步调剂协议,并提供给国土部门初审。

5、联审联批。旧房处理方案初审同意后,乡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及时抄送国土部门,在市政府完成用地批准前,不得将规划批准手续交给行政村人员或建房户。国土部门在收到规划批准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办理《私人建房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

6、拆旧验收。市政府批准建房后,国土部门及时通知建房户进行旧房处置。

7、打桩放样。旧房拆除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出放样申请,村委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等部门现场颁发《呈报表》和规划批准资料,并予以打桩放样,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填写《二到场记录卡》,《二到场记录卡》由建房户户主、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现场共同签字确认。

8、砌基复核。新房砌基后未浇地梁前,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出复核验收申请,村委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9、验收发证。新房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房户应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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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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