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14:41:16 211 人看过

套路贷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一、是否必须去案发地立案

不一定。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虚假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虚假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虚假诉讼罪是刑事案件,由公安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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