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4:45 55 人看过

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属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由报建至开工的各项手续均须在中心内办理。

二、中心为建设各方提供从工程报建、招标信息、招标投标、监理委托、质量监督、合同备案、开工审批、缴纳费用的全面服务;各有关管理机构进驻中心联合办公。

三、中心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正式开业运行。每周二、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对外办公;招投标业务每周一、二、三、五全天办公。

中心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大街64号丙。

办公电话:6354443963544450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行为,遏制发包承包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障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本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该中心是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完成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市建委机关有关处室和市建委有关直属单位在中心内联合办公,负责工程报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备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审批、收取有关费用等项工作。

管委会下设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办)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办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属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或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均须在中心内进行,未在中心内进行的交易活动无效。

进入中心内进行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中心运行程序:

(一)发包单位的拟建工程具备规定条件后,到中心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报建工程项目转入年度施工计划后,领取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和进行招标申请;

(三)履行设备、施工、装饰等招标投标各项程序;

(四)发包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按规定委托监理;

(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统一交纳有关费用;

(七)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六条招标投标规则:

(一)发包单位组织招标,须经中心办审查确认招标资格,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工作。

(二)发包单位的招标申请、招标方式和拟选择的投标企业,须经中心办核准;未经核准的招标工作无效。

(三)发包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文件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中心办核准后方能生效。其中标底文件在核准前,应经由市建委委托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国家投资的项目按(94)财办字第24号文规定执行);未经审查的,中心办不予核准。

(四)投标企业根据中心公布的招标通告约定,在中心内向发包单位报名,被录取后参加投标;按发包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其约定的时间,将投标书送达中心设置的投标箱内。

发包单位在规定投标时间结束后,将中介机构审查后的标底送交中心办核准,密封后存入标底箱内。

(五)在中心办监督下,于中心内进行开标、评标、决标。

开标会议由发包单位法人代表主持,并由其工作人员唱标后,当众公布标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评标小组成员由发包单位、发包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条件另定),视招标工程规范和复杂程度确定评标小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1人,其中发包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1/3.

评标实行定量打分的办法(另定),其中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专家分别评议打分(一般宿舍工程可不邀请专家),由得分最高的投标企业中标。

(六)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并在中心内备案和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七)中标单位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五向中心办交纳后评估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两万元人民币;工程竣工后,由中标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如实填写后评估报表,经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工程质量合格后,报中心办,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中心对承包单位、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入网制,向入网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招标信息。

第八条中心设立服务公司,为中心正常运行提供有偿服务。

第九条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二级中心。

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二级中心须经市建委审批。二级中心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9: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施工相关文章
  • 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对美化城市、促进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统一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提高我市园林园艺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是指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各种绿化栽植、园林小品、假山、水池、栏杆等工程建设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伍及各类联合体和专业户,包括省、市属和外市、县在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伍。第三条凡在宁承接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必须持有所在地园林部门6批准承揽工程的证明、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到市园林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市园林局核发相应等级的施工许可证。本市五县县属施工队伍,委托县主管部门办理,如进入市区施工仍由市园林局办理。对无施工许可证者,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银行不予开户。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主动向发证
    2023-06-10
    176人看过
  •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照本规定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免缴防洪费。第三条防洪费征收标准:(一)对征用土地(含批租)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核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征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二)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含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所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
    2023-06-10
    104人看过
  • 工程建设总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是指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代替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模式中业主参与工程管理的工作很少,只要大致说明投资意图和要求,其余工作均由总承包企业进行实施,因此,业主工作量大大减小,对合同的管理比较有利。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哪些法律咨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哪两种可能律师回答: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
    2023-08-16
    115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事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责令其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第四条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下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市或者区、县建委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第五条建设单位采购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
    2023-04-22
    442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
    2023-06-10
    97人看过
  •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指标标准(一)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目前,应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规定的比例对建设项目提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要求。(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标准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条件,不得随意扩大易地建设费减免的范围。人防工程易
    2023-02-24
    421人看过
  • 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含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国家、省有关勘察、设计的管理规章及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凡在本市内承担各项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省核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合法凭证者,一律不得承接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合法凭证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第五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报市建委审查提出意见,经省建委审查批准,发给资格证书,才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超过本单位资格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统一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化标书文件,电子标书包括电子化的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标底文件。第六条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仅限在该使用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应相互转让和借
    2023-06-07
    34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修正)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
    2023-06-10
    64人看过
  •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的建筑工地内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第三条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及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将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检查与考核内容,并负责监督建筑工地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引发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环节进
    2023-04-24
    406人看过
  •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第三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城镇集体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第六条产权交易的主体是指依法拥有产权的出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产权交易的客体包
    2023-06-09
    141人看过
  •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失效]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以来,普遍收到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和节约投资的效果。为了保障这项改革健康发展,提高工程效益,现就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问题做如下规定:一、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有关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总承包任务。二、《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相一致,分甲、乙、丙、丁四级,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三、设计单位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2.拥有自己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车考核等专门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装备,能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工期、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所必须的资金,其中注册资金甲级单位不得少于800万元,乙级单位不得少于600
    2023-06-10
    397人看过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改,修改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予以处分。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
    2023-06-10
    70人看过
  • 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不断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我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和房地产交易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收费的指定场所。第三条市场应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充分体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方便企业、方便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市场内暂时设置土地、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和房产交易4个专业市场和1个为市场配
    2023-04-22
    335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工程施工
    相关咨询
    •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条例设定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3
      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工程建设承包与发包的法律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0-30
      程建设承包与发包的方式如果按承发包范围或内容可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专业承发包。如果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如果按合同计价方法可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 什么是建设工程的承包, 建设工程的承包规则及建设工程的承包规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的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在竞争中获得合同,并组织实施以至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二、建设工程的承包规则有哪些(一)承包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三)是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
    • 老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可以进行分包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3
      根据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可以进行分包吗的答复如下:可以在发包方的许可下进行分包业务
    • 建设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发包和承包的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3
      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采取前两款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