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文件需要进行密封和检查。这些工作可以由投标人本人或其代表来进行,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来进行检查和公证。如果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工作人员会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文件需要进行密封和检查。这些工作可以由投标人本人或其代表来进行,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来进行检查和公证。如果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工作人员会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 标 读 出 : 如 何 进 行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的 宣 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进行。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宣读。
宣读投标人名称时,应当逐个宣读,并记录在案。宣读投标价格时,应当准确读出,并记录在案。宣读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时,应当准确读出,并记录在案。
如果在宣读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有疑问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当场作出答复或者记录,并由招标人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是开标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开标程序中,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是重要的一环。投标人或者其代表应当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宣读。同时,招标人或者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宣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记录,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可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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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在招标文件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启的法定流程。 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査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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