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对强迫公民信教或不信教、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作出处理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指采用行政、经济等强迫手段迫使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这个教而不信那个教,信这个教派而不信那个教派。强制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大多数人不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人是少数,少数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更应当得到保护。同时,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地区,不得对少数不信教的人施加舆论压力,实行孤立;或者采取各种手段歧视不信教公民,强制不信教公民信教等。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这一点,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这一行为再次规定,有两点不同:一是,违法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包括全体公民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是一般的群众,也可以是宗教教职人员等;二是,多数违法行为的程度相对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只是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信教群众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拜神、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或者信教群众在自己家中过宗教生活,受国家保护,无正当理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如果是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程度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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