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兼并实践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1:41:29 327 人看过

企业兼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兼并的行为性质问题。即企业兼并是政府行政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即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它是我国企业兼并立法的出发点。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基于当时的历史情况,规定我国的企业兼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兼并是一种政府行为,由于资产的处分权是由资产的所有权人来行使的,而国有资产的处分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来行使,这本身就有很浓的政府干预色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应当明确企业兼并本身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兼并的性质,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企业行为,这在立法中就应当体现,如企业兼并的原则,既应坚持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自愿互利、有偿转让和市场竞争等原则,同时又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以及防止垄断等反映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的原则。在权利设计上,既应赋予企业自主兼并权,同时又应赋予政府的监督管理权。同时,为防止公权侵犯私权,还应严格界定两种权利的界限,即限定政府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兼并,而只能为企业兼并提供各种优惠和对企业兼并进行审验批准、监督检查。

2.企业兼并方式的立法问题。企业兼并方式的设定,是兼并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兼并方式一般是从产权转移程度和方式来划分的,主要分为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有些地方规章还规定了抵押式兼并、行政划转式兼并、破产式兼并、先承包后兼并等,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兼并立法应规范兼并方式,以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为主。在一般企业兼并实践当中,应当取消行政划转式兼并,要区分破产与兼并的关系,对破产企业再行购买不属兼并的范畴,而先承包后兼并不应构成一种独立的兼并方式。

在承担债务式兼并中,与西方国家只能由主要债权人接管负债企业的方式不同,兼并企业既可以是被兼并的债权人企业,也可以是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其兼并方式是把资金直接付给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人,而间接地购买被兼并企业的产权,那么,兼并企业如何承担债务?其范围是什么?有些学者认为,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方企业全部承受,而有些学者认为“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只能以其全部资产额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所谓承担债务式兼并在我国一般是指“目标企业的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的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因此在立法上承担债务式兼并应规范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大体相同的范围内。即便是目标企业的债务大于资产,兼并企业亦愿以此方式兼并的,其应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这样既能使目标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也体现了企业兼并的自愿原则。

在购买式兼并中,因其是一种用资金购买企业而实现兼并的方式,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转让费的归属问题,从理论上讲,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应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从实践来看,有的将转让费上交财政,有的则由“企业兼并办公室”等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谁来代表国家?如果上交主管部门,实际上成为部门所有,如果上交财政,是地方自留还是上交中央,还是按比例分成?笔者认为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3、8条规定,对这部分资产应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企业兼并的程序立法问题。企业兼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于企业兼并程序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公司法》规定了5项程序,即股东会作出决议、签订协议、公告、报请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了5项程序,即确立兼并双方、确定资产底价、确定成交价、签订兼并协议、办理有关手续;有些学者主张因兼并方式不同应有不同的程序,基本上有9至10项程序,如直接“洽谈而完成的兼并须经确定主体、提交报告、资产评估、确定成交价、签订合同、审批和公证、办理变更手续、产权交接、公布兼并公告等程序”。上述规定和主张大多是从指导企业如何兼并的角度作出的,也即归纳了兼并实务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这与兼并立法中的兼并程序并不完全相同。以往的兼并程序规定,一方面,对于纯粹实务性的程序作了过多的规定,例如确定兼并双方,这虽是兼并中的首要工作,但不具备法律意义,法律对兼并的调整是以存在兼并双方为前提的,至于如何确定兼并双方更非兼并立法所调整的内容。另一方面,对企业兼并应有的法律程序未规定。例如兼并协议的内容是影响、决定兼并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有关法规却未作任何规定。这些问题均需在制定《企业兼并法》时予以解决。

4.企业兼并中的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问题。这是兼并方与被兼并方都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兼并作为经济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但在兼并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和不属于同一产权主体的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有偿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不进行认真的价值评估,甚至不进行资产评估就匆忙地把两个企业的资产合并在一起。有的企业兼并还提出了“资产上算粗帐,效益上算大帐”的口号。这将会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其次,评估中的价格构成与价格确定的方式不合理。在价格构成中除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金、工业产权、债权、债务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费、“级差地租”和商誉所体现的价值。实际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是只重视实物形态的资产评估,而对工业产权和其它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和企业所处的环境形成的级差利益等项目往往忽略不计。在价格的确定方式上主要依据被兼并企业的账面价值确定产权转让的价格,而不考虑企业资产的实有价值及现存资产的将来收益。这些问题在兼并立法中应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确定,以便保护各方的利益,使兼并法具有可操作性。

5.企业兼并协议问题。企业兼并协议是兼并企业的出资者与被兼并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就企业兼并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它是全面反映企业兼并活动过程及其内容的法律文件。由于企业兼并实质上是一种企业行为,所以企业兼并协议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此《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未作规定,企业兼并不仅应对企业兼并协议予以高度重视,而且还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1日 2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机构居间人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上的困境。机构居间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居间人可以是法人,但没有明确非法人机构居间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伙企业),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都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以及机构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机构等。因此,期货公司在与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顾虑。2、财务及纳税环节的困惑。如果机构充当居间人,佣金自然应当直接汇到机构居间人账户中,但期货公司不能确定该笔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机构居间人的居间收入的财务及纳税方面也无相关规定。3、机构居间人自身的问题。首先,机构居间人的规模较小(如咨询类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其次,很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机构专业程度不高,从事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开户后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规范的监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产生全权委托或向客户承诺盈利等问
    2023-03-06
    178人看过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但由于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该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本文结合几个案例加以分析。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装,装璜,名牌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大量的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制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公平交易的社会意识。同时,也应看到,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四十余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是直接利用旧体制形成的弊端;二是利用因不同法律的交叉而造成的法律适用界限不清,或者索性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利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而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应当认真研究,妥善解决。本文结合几件案例,分析上述几个问题。一、旧体制的“后遗症”计划体制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条件下,有其必然
    2023-06-14
    267人看过
  • 我国的数罪并罚司法实践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1)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3)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仍须执行。)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折衷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
    2023-03-24
    320人看过
  • 外国人在中国财产继承的实践问题
    1、华侨和外国人申请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应首先向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该公证书还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2、上述公证书经过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申请人应同时携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对符合我国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3、申请人如因故不能或不便亲自来华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其在华境内的亲友代为办理,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为办理。委托律师办理的,需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以及代理权限
    2023-07-04
    348人看过
  •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法律,但己经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要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我国利用外资方面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该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只是宣示性的规定,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国家安全的含义、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和领域、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等重要内容都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外资并购引入的国家安全问题己迫在眉睫。
    2023-06-05
    228人看过
  • 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问题;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股东优先购买权可否转让的问题。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容有哪些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比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我国法律也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未答复或不购买,认为同意转让。同意购买,要按比例,按出资来购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2023-02-09
    311人看过
  • 我国推行特许权融资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特许权融资对各方的好处1.对许*方的好处。对于许*方而言,使用许可是企业发展的一种方式,它使得许*方能够充分发挥本身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优势,利用他人的大量资本达到资本与经营的扩张。同时,许*方还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许可投资回报:(1)获得权利使用收入;(2)在合同中要求受让方按照许*方确定的价格购买许*方的产品;(3)许*方供应的产品价格通常较高,而且一般要求被许*方大批量、大规模购买。当然,为了保证特许权融资给许*方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许*方一方面要对被许*方提供长期的服务与指导,另一方面要严格监督被许*方的产品质量。2.对被许*方的好处。在一定程度上讲,被许*方从开拓许可经营业务起,就承担了许*方转移的成本与风险。但是,许可经营方式之所以能成为国际流行的经营方式,尤其是跨国公司大量将其应用在商业服务业中,这其中必然存在着相互利益,从被许可一方来讲,通过许可可享受以下好处:(1)在营销和
    2023-06-01
    429人看过
  • 举证责任确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民商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似乎早已明确,一般认为不存在问题。如民商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倒置”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法官都熟知在心。而在众所周知的事项中,人们又往往忽视常见问题,在诉讼中,双方均竭尽全力地举证,实践中根本找不到只有一方举证的官司。这就带来了,什么样的主张由谁举证的划分问题。例如在某商品房购买者(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发现房在出售后被抵押,无法办到产权证,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房管局房屋抵押登记具体行为,在该案行政诉讼中,原告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明该房管局房屋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的证据,即该商品房抵押登记在出售之后的证据。而被告房管局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
    2023-06-13
    367人看过
  • 缓刑适用在法律和实践上存在的几个问题
    缓刑制度是被实践证明有利于轻型罪犯悔过自新的矫正制度,是符合国际上流行的非监所化行刑制度潮流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缓刑规定的非常笼统(刑法中有关缓刑的条款只有6条),相关的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也不系统,给缓刑的审判工作、撤消工作、执行工作带来许多具体的困难,并且被部分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的执法者和执行者所滥用。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谈点粗浅看法。在适用缓刑条件条款上缺少统一的实施标准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与七九年刑法相比较,新刑法在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面删去了原刑法条文中认为二字,这是刑法在适用缓刑条件条款上的主要变化。缓刑条件之所以要修改,目的就是限制法官在适用缓刑时的主观性,增强客观性。如何认定犯罪分子
    2023-06-11
    291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存在哪些问题
    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司法实践中几种常见的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精神病症鉴定。精神病症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可能牵涉到免责或责任转嫁问题。更重要的问题是牵涉到被鉴定的民事主体问题。在我国现代的社会矛盾愈来愈激化的情况下,矛盾对立的一方,往往在另一方的主体资格上大做文章,从而达到己方的目的。而在刑事诉讼方面,作为被告人一方,精神状况直接影响到其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细究起来,真的让人不寒而憟。笔者孤陋寡闻,没有听闻一套严格的有关精神疾病的鉴定的相对完善的程序和实体的配套规则。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把被指定的鉴定人送到有关可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机构,通过几天的
    2023-06-11
    339人看过
  • 法院调查证据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是当事人本人。当涉及到的证据有关国家机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取证等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协助。这也是民事诉讼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是有时效性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到期前提出。民事诉讼能否要求法院调查证据1、民事诉讼的证据,
    2023-08-16
    256人看过
  • 中国商业银行并购存在问题
    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银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并购也存在—定的问题。(一)缺少规范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应该有法可依,虽然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中国并没有相应的银行并购的专门的法律,有关银行间并购的法律都体现在《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当中,而这些法条均只涉及一些原则性问题,并没有涉及银行并购具体操作过程当中法律事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办法指导复杂多变的金融并购行为,例如并购过程中的资产处理、债务回收、资产安排、人员安置等方面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健全的法律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并购过程中无法可依,从而在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使并购难以体现真正的市场行为。(二)商业银行并购中政府干预过度西方商业银行并购动机是增强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从而
    2023-06-05
    187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笔者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认为简易程序的设置,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在实践中,简易程序在程序设计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就此发表管见,以其共同探讨。一、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送达起诉书后二、三天甚至当天就开庭审理,使被告人无时间聘请辩护人,即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忽略了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有的法官因缺乏检察院的监
    2023-06-11
    306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另外根据该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依法应当指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在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法可以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较易操作,但在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却经常遇到以下问题,导致广大法官异常困惑,并使一些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一是当法院工作
    2023-06-11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法院调查证据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9-30
      《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
    • 宏观调控实践中主要存在什么等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18
      宏观调控实践中主要存在,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等问题。宏观调控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通过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实现以经济主体为主导、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为核心、经济结构平衡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行为。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夫妻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04
      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在,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5-2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法律规范欠具体,实践操作中会发生扭曲。首先,法律、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规定,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和入股等,须经发包方同意。往往发包方在同意时附加条件,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以及其在转让中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在实践中往往造成发包方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第3项只规定:“土地
    •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哪些问题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3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 二是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例如,《民法总则》在第3条的位置特别强调了私权神圣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却与本法第196条中确立的非登记动产的返还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存在内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