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2:10:40 415 人看过

妇女权益的实现不断受到各方面的阻碍,国家虽然力争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现状,改观妇女的地位,保护妇女的权益,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诸法律冲突现象的存在,以及执法主体的不确定,不唯一,目前我国在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期待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调整加以解决。

第一、妇女参政权得到了初步实现,但由于社会存在性别歧视,法律法规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仅限于倡导性规范,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仍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妇女参政权利的彻底实现。

在古代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妇女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基本被排斥在政治权利之外。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宪法》、《选举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还规定了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同时我国政府也制定了必要的指标,保证妇女参政比例,制定规划,培养选拔了一些领导干部,切实保障妇女参政比例,制定规划,培养选拔了一些领导干部,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女性干部比例逐年上升,她们正朝气蓬勃地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领域施展才华,发挥作用,可以说妇女参政已以赢得了长足发展。但实际生活中妇女的参政权仍未得到全面实现。我国妇女总的参政率还是偏低的,与妇女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一半比例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是很不相称的。可以说妇女从政依然步履艰难,这与我国政府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文件规定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妇女参政仍是发展的薄弱环节,保护妇女政治权益还需法律、法规力度的加强。

其次,法律体系不完善,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仅限于倡导性法律规范,无法律强制力,同时还存在诸法冲突现象。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条款,全都属于规范性法律,即使有关部门不执行,也无法律强制力来保障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相冲突。一方面提倡男女平等,一方面又在男女就业年限、退离休年限、待遇等方面存在5-10年的差距,这都无形中阻碍了中国妇女参政权利的实现。

第二,妇女的劳动就业及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仍得不到充足的保护,使男女收差距加大,文化素质的偏低束缚了她们的思想和才能的发挥。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之间残酷竞争,国企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那就是职工现岗再就业问题。从就业人员绝对数量方面看,中国妇女就业率为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原因是中国人口基数大,但妇女在就业地位上则仍然低于男性。我国妇女不论是就业率还是就业结构均不如男性。大多数妇女从事落后低层次的生产劳动,相当一部分则是体力劳动者。另外妇女就业过程中明显存在性别歧视。比如近年来出现的女大学生就业率低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在受教育方面,法律、法规、政策都规定了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教育权利,但现实中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尤其是受高等教育的程度明显低于男性。特别是在农村、妇女教育更加滞后,妇女文化素质偏低不仅使妇女面对高速发展的生产技术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同时也限制了妇女从事社会活动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自身潜力的完全发挥,特别是在女性刑事犯罪人员中,妇女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

第三、执法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使妇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实施,妇女权益的实现受到制约。

那么妇女法的执法主体中,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妇联,是妇女法的执法主体。正是妇女法的执法主体多重性、唯一性,才使得妇女部分权益的保护在各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落实成一难题。首先,司法机关他们只有在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犯受到严重侵害、婚姻家庭纠纷形成诉讼时,才启动司法程序,况且也只能是仅仅起到救火作用。而对那些涉及妇女政治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则只能鞭长莫及,唯有靠行政职能部门去处理。其次,对于妇联的作用,众所周知,妇联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其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和作用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发挥功效。而其自身并无执法权,对违反妇女法的个人或单位、组织无纠正和强制权。综上,在我国妇女法的实施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执法机构,这是妇女法得不到完全执行的主体弊端。所以在今后的维权工作中,国家要充分发挥妇联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各级执行机构对妇联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在法律上、组织上、制度上给予切实的保障,使妇联的参与成为制定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必经程序。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妇联的职能作用的权力,力争使妇联在高层次参与立法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社会对成年人妇女教育投入缺乏,使妇女两极分化,制约了妇女发展的时代进程。

长期封建意识的禁锢,造成了妇女素质不平衡和某些缺失,影响了妇女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意识。加上我国目前对妇女成人教育的短缺,使妇女的主体意识不能随着时代的要求上升,从而影响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权益。所以要加大教育投入,构建学习型妇女群体,开展各种技能培训,使妇女整体素质得以提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9: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文章
  • 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1、工伤保险缴纳率还很低,尤其在一些小型、微型企业难以落实。工伤保险是农民工最关注的社会保险,因为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分布在建筑、矿产等行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费是不需要农民工自己出钱缴纳的,所以农民工加入工伤保险的愿望最迫切。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小型、微型企业的老板们会因为经济等原因忽视了工伤保险的问题。2、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但近一半农民工自己手里并不掌握劳动合同原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事项和惩罚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导致企业不得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但是,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许多企业采取了“变通方式”:劳动合同该签就签,但是签好之后由企业全部收回保存。劳动者手里还是什么都没有,维权时依然会遇到障碍。3、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仍然存在。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但是一方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太
    2023-02-22
    28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体制、思维观念、生存方式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在这个多元化的国家里(政治追求多元化,经济需求多元化、工作方式多元化、劳动分配方式多元化、物质、精神需求多元化),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出现了多元化,存在着积极保护、消极保护和不予保护等局面。(一)有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积极保护为主流,同时也存在着消极保护的局面。国有企业对女工的保护都有工会组织实施。工会组织是党联系工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目前,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还都比较健全。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制度的健全,无疑促进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方面都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是一般性保护甚至是消极性的保护,这些企业由于一味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主张经济效益第一,而忽视了劳动安全保护,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
    2023-06-06
    485人看过
  • 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题]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标注](1983年9月1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章节]规定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婴儿健康,反对遗弃残害婴儿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向重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省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封建残余思想和旧的传统偏见的影响,由于法制观念薄弱,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为有效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条款特做如下规定:一、大力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经常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弃婴、溺婴和虐待妇女的行为,不仅为社会公德
    2023-06-06
    443人看过
  • 版权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1、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包括保护期限和侵权纠纷时保护方式相对较少。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保护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与作者的个人身份密切相关。即使在作者死后,也没有人可以侵犯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人身权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人身权相同。享有著作权人身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时,著作权人身权受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没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权利义务的,著作权的人身权由国家主管部门保护,不受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身权中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相同,即作者死亡后50年;第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①一般作品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一是公民作品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50年。我国在制定
    2023-05-07
    227人看过
  • 公司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公司法》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有许多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从资产中受益、作出重大决策和根据对公司的出资额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未依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受到限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权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各股东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审判实践中,股东为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为知情权提起诉讼。即主要为实现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诉讼。如2009年10月,徐某与其他14名股东共同出资50余万元成立子公司电子有限公司,其中徐某出资4万余元,占总股本的
    2023-05-02
    399人看过
  • 公司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公司法》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有许多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从资产中受益、作出重大决策和根据对公司的出资额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未依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受到限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权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各股东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审判实践中,股东为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为知情权提起诉讼。即主要为实现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诉讼。如2009年10月,徐某与其他14名股东共同出资50余万元成立子公司电子有限公司,其中徐某出资4万余元,占总股本的
    2023-05-07
    400人看过
换一批
#妇幼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妇女权益保护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更多>

    #妇女权益保护
    相关咨询
    • 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0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接受经济帮助的多为女方。
    • 妇联保护妇女权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4
      妇联保护妇女以下这些权益: 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 《妇联》保护妇女权益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8
      妇联保护妇女以下权益:1。保护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文化教育权。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四、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5、保护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身权利。六、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26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 2、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3、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 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5、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 6、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 7、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8、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
    • 妇联保护妇女哪些权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15
      妇联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都予以保护。 1、妇女人身受到伤害时要尽快拨打110或者当地妇联电话求救。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