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产品必须是按照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2、产品质量必须是稳定达到采标标准且批量生产;
3、属于国家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目录中的产品或经认可达到国际水平的产品。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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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质量达标情况及表中设置的其它内容。
申请人自行填写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2
采标产品的标准文本?
采标产品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只需提供标准封面和前言;企业标准采标的须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或有关技术机构提供的采标水平认可证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和中文译本。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玉
<!--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一、补正:1.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2.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书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4.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三、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达不到《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四、告知: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慧
3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昊
3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玉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采用国际标准登记证书》证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号市质监局窗口(市内乘坐1路、2路、3路、4路、8路、9路、10路、12路、14路、15路、16路、旅游巴士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移动公司、头铺新村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一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2
法定依据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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