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投资法对跨国公司有什么法律规制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18:21:42 377 人看过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主体,跨国公司的概念始终与国际投资联系在一起。跨国公司的经营全球化是国际投资发展的主要动力,显然,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乃至国际经济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不仅涉及跨国公司内部关系、行为守则与法律责任这些环节,还包括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与法律调整等问题。

(一)跨国公司的规模

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无疑是最活跃的主体。国际直接投资在全球的生产与拓展主要是由跨国公司来完成的:1990年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总额分别为0.203万亿美元和0.233万亿美元,2000年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总额分别增加到1.27万亿美元和1.15万亿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了5.26倍和3.94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由1990年的1.7万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6.6万亿美元;2001年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销售总额占全球GDP的1/10和世界出口总额的1/3。①由此可知,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生产与跨国经营的主体,是国际直接投资快速增长的主导力量。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TCAD)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全世界近6.5万家跨国公司1995年在直接投资地区开设的分公司已达85万个,拥有5,400万职工,总营业额为19万亿美元,相当于2004年世界贸易总额的2倍。该投资报告认为,以跨国公司为核心的“国际生产体系”在各国和地区出口竞争力及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外资直接投资则作为纽带连结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与跨国公司的活动。

跨国公司能够主导国际化经营的主要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比较成本和交易费用等因素促进了跨国经营和外国直接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垄断优势通常体现在对专有技术的控制、对原材料来源的垄断、雄厚的资金与经济规模、对产品开发能力和销售渠道的控制等方面,这些因素促成了跨国经营或对外直接投资的实现。

(二)跨国公司的界定

跨国公司实际上为企业集团,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或企业所组成,因其跨国性质而必须具备一定规模,反映为一定的企业数量标准。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1995年全球共有约4万家跨国公司,27万家国外子公司;其中每一家跨国公司拥有的子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约为7家。②UNCTAD在2002年9月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则表明,到2001年全球跨国公司总数约为6.5万家,其海外分支机构约为85万家,③每一家跨国公司平均拥有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约为13家。

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实际上并无法律上的界定,但其含义在人们所达成的共识上还是清楚的。一般而言,跨国公司是由总部设在本国的母公司及其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附属企业构成的企业联合体。具体而言,母公司是指通过拥有一定股权份额在母国以外控制其他实体资产的企业。控制的最低限度为10%以上的普通股权份额子公司是指另一实体直接拥有50%以上的股权,有权指派或撤换多数管理、经营或监督人员的东道国联合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投资者拥有10%以上,但不超过50%股权的东道国联合企业;分公司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完全拥有的非法人企业。

关于跨国公司定义,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采用的“决策中心论”认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⑤这一定义为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子公司通常指被母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但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管理任免权的东道国联合企业,其主要形式为合营企业、独资企业;分公司则是指在东道国独资的非法人企业,主要形式有常设机构或办事机构、合伙企业。

(三)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

关于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76年的《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宣言》中就予以充分的肯定。该宣言第一条写道:“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跨国企业在国与国间有助于资本、技术与人力的高效利用,故能为本国与东道国带来实际利益。从而能在提高经济与社会福利的水平上产生重大效果。”

从多年的国际投资实践看,跨国公司的确通过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资金与技术,而且其效果不同于商业贷款与证券投资。直接投资的流量是稳定的,并且更容易偿付,因为跨国公司投资的基本都是长期项目。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投资能为东道国提供出口市场,通过高科技使生产经营从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增加了东道国的生产能力、就业机会和贸易出口实力。同时,还为东道国提供了管理技术,使设立于东道国的子公司进入跨国公司系统,从而产生竞争性收益。

国际投资法下的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包括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内容,里面提及到了跨国公司的规模,跨国公司的界定,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这三方面内容。现在公司都向国际上发展,一方面能够带动自己公司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的公司地位,但一定要遵守国际投资法的规定方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际投资相关文章
  •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融资法律规定概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其融资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体要看投资公司具体的运作方式。融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的办法,但是要注意融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免留下隐患,日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其融资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体要看投资公司具体的运作方式。融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的办法,但是要注意融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免留下隐患,日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法律中的融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信托方式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投资银行、证券、房地产等领域。在我国法律中,信托投资公司享有相应的融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融资规模不受限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照自身业务需求,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且不受融资规模的限制。2. 融资期
    2023-08-27
    312人看过
  • 论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入世后我国的对策(下)
    四、我国对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现状及其对策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有关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主要由一些单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兼并政策组成。例如:在《公司法》中有针对公司制企业合并问题的专门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对国有企业的合并和兼并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四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这个“暂行规定”对企业兼并有直接的指导作用。除此之外,为了正确引导企业兼并,国家还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如1994年国家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兼并。与此相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下发了《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又专门行文对利息减免问题作出规定。1997年国务院下
    2023-06-12
    306人看过
  • 我国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制度及法律对策研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遵循世贸组织规则,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法制,继续实施积极,合理,有效的对外投资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外经贸工作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外商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是政府和企业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国际法中的国民待遇规则,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WTO立法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形势下的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国民待遇的历史演变(一)国民待遇的起源和演变国民待遇是外国人的传统待遇制度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本国国民平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就是,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署国际条约向外国人承诺的民商权利不得低于其国民享有的同等权利国民待遇的法律概念是国际经济长期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交流。它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密切相关。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基本自给自足、封闭的奴隶社会和
    2023-05-07
    379人看过
  • 国际投资发展的趋势(公司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并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国际投资,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在不断自由化和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正在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作为世界经济中极其活跃的组成部分。增长速度加快,规模连创历史纪录;跨国投资由发展中国家逐步转向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由东亚地区向拉美地区转移;投资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形式,并仍然成为今后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的主要动力;跨国投资向金融、保险、电信、流通等行业转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并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国际投资,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在不断自由化和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正在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作为世界经济中极其活跃的组成部分。1.增长速度加快,规模连创历史纪录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8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以利用当地生产
    2023-06-05
    297人看过
  • 跨国公司为什么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
    (一)跨国公司对市场和利润的追逐是内因跨国公司运转的最终目的是市场的占领和获取利益最大化,而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是达到此目的成本较低的途径,于是,跨国公司总是寻找机会可以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跨国公司于是积聚可以使其采取最佳手段的实力,如前所述,在我国各行业中跨国公司的实力主要表现在对资金、技术和品牌的控制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跨国公司会采取贿赂等腐败手段来获得优势地位,这在象中国这样处于经济政治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并不稀有。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中拥有绝对的资金、技术、品牌及管理优势,当跨国公司进入一个在这些方面都处于明显劣势的国家时,这些优势往往就会直接成为市场力量。跨国公司凭借这种绝对的市场力量可以轻而易举地击垮处于明显劣势国家的企业,从而在一些市场上取得控制地位。而跨国在取得控制地位之后,就不可能不去采取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以谋取尽可能高
    2023-04-24
    67人看过
  • 跨国并购已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57%
    未来5年到10年,中国企业走出去将形成一个高潮,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进入快速的发展阶段。日前,来自首届国家风险管理论坛上的信息显示,2005年我国跨国并购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57%。与此同时,专家提醒,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存在着不同的风险,走出去的企业须格外小心。走出去方式日趋多样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方式正日趋多样化。对外直接投资已突破单一的绿地投资,开始向跨国并购等方式扩展。2005年,我们跨国并购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57%。对外承包工程拓展到总承包建设经营管理以及贷资承包等多种方式。据不完全统计,走出去的企业经济社会效益逐渐显现:目前境外的中资企业(非金融类的企业),资产总额已经超过了2千亿美元,年销售收入已经达到了1500亿美元,每年实现的利润已经达到了177亿美元。另外,国家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表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领域不断拓宽,对外投资从过去的以贸易领域为主,逐步拓宽到目前资
    2023-06-05
    327人看过
  • WTO规则下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的思考
    [内容提要]: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逐渐引起各东道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重视,在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的主题之下对其能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成为各东道国乃至国际组织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传统的单一规制模式无法适应跨国公司的特殊地位,对其规制的多元化价值目标决定了规制手段的多元化。以民间组织力量为主导,一定的规则体系为规范,辅之以评价机制,建立起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刚性规范与软约束相结合的初步框架。[关键词]:跨国公司优势地位本国规制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是最活跃的主体,目前,全球共有约4万家跨国公司,27万家国外子公司[2].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以跨国公司为核心的国际生产体系在各国和地区出口竞争力及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外资直接投资作为纽带联结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与跨国公司的活动。以我国为例,至今为止全球跨国公司500强中已有400家在中国投资了2000
    2023-06-05
    313人看过
  • 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的管制
    一、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效力根据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有权力对与该国有关的跨国公司并购活动进行管制,其行使管辖权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具体而言,是根据由国家主权原则引伸出来的经济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明确肯定了国家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1]这种管理监督权是由国家通过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效果管辖来行使其权利的:(一)属地管辖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确定的地域范围,第二是定居的居民,第三是政府,第四是主权。国家的管辖权首先是建立在第一和第二两个方面的。在原则上,根据“领土内的一切都属于领土”的法律格言,一个国家可以对其领土上的所有人、财产和行为享有管辖权,这即是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也称领域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体现,所以,国家在行使这种管辖权时,领土范围非常重要。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
    2023-04-27
    330人看过
  • 我国公司法中对与国企有什么相关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
    2023-02-04
    271人看过
  •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一、证券类公司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二、基金类公司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
    2024-01-30
    74人看过
  • 国际投资法与中国的选择
    通过WTO的规范和约束,商品和服务如今可以基本自由地跨越国界流动,但问题在于资本的流动还缺乏一个类似的多边国际法体系的保障。一直以来,美欧日等国都极力将多边投资议题纳入WTO框架内。在此问题上,南北矛盾体现得特别明显:资本输出国主要是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是资本输入国。后者很想吸引外资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是又很不愿意承诺向外国投资者提供高度的保护,因为那意味着对自己主权的减损和未来政策选择空间的限制。在一些左翼政府和理论家(比如阿根廷的卡尔沃主义)的倡导下,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都团结一致地反对西方用国际法为其资本输出保驾护航的阴谋。因为穷国们的捣蛋,综合性多边条约总是搞不成,怎么办?那就把它们撇在一边,富国们关起门来自己搞,毕竟FDI中有八成是在富国间流动的。要是哪个发展中国家脑子开窍了想加入,就让它自己申请。在此思路下,经合组织OECD的29国于1995年开始围绕多边投资协定MAI
    2023-06-06
    267人看过
  • 我国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规定(一)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二)其他鼓励政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
    2023-04-25
    107人看过
  • 跨国公司对国际社会的作用与影响
    一、跨国公司对国际社会的作用与影响1.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2.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3.跨国公司推动了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贸易结构的转变。4.跨国公司促进了资金的跨国流动。5.跨国公司对母公司和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6.跨国公司促进了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发展。7.跨国公司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影响力不断加深。二、跨国公司的主要特征1.多国籍:跨国公司指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分公司的企业,这些分公司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2.全球化经营: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不仅在本土市场,还在海外市场寻求机会和利润。3.统一管理:尽管跨国公司的业务遍布全球,但它们通常采用统一的管理模式和标准化的业务流程,以确保各地分公司都能以相同的方式运营。4.自主决策:跨国公司的分公司通常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能够根据当地市场的情况进行决策,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环境。三、跨国公司的经营方式
    2023-08-22
    392人看过
  • 我国公司法人对年龄限制吗
    法律对公司法人代表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只要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怎样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2023-08-12
    482人看过
换一批
#外商投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际投资
    相关咨询
    •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特征是什么,我国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既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营责任,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企业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因而法律对其设立、机构设置及其经营管理都有一些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些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国有独资公司为独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这个股东只
    • 我国法律中有哪些规定国际私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31
      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法律适用法。
    • 什么是跨国公司, 怎样区分跨国公司与国际公司的关系, 该如何变更?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4
      1.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 lti-national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Firm)、超国家公司(S pernationalEnterprise)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 2.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
    • 公司法对跨国公司收购有如何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8
      跨国并购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资本输出方式。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
    •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05
      1、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而非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主体是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3、跨国公司是由具有不同国籍的、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子公司组成的。国际上不存在私人的“国际公司”,也没有国际公司法律对其支配调整。跨国公司是内国公司,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准则。 4、当今的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仅是所在国的法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而且是否给其外交保护,也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