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后,如何给予
经济补偿例如,员工a于2004年2月1日加入工作岗位,并于2011年5月1日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00元:现在将上述示例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企业解雇员工a,员工a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为2800元。那么企业应向员工支付薪酬:(解聘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800元*工作年限7.5年)*2倍=42000元
问:为什么从员工入职到离职的7年零3个月是7.5年而不是7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应在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后,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员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a不足6个月,因此为7.5年。
Q:为什么不是每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而是乘以两倍?员工a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企业不能辞退员工a。员工a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予以解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两倍经济补偿标准向员工支付补偿。”,员工数量增加一倍。
第二种情况:企业不辞退员工a,而是与员工a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21000元;第三种情况:员工a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a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企业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员工a每年获得一个月的补偿,员工a应获得的经济补偿:2800元*3.5年=9800元;
第四种情况:员工a的合同于2011年5月1日到期,员工a不愿意与企业续签合同,则企业无需补偿员工的任何费用,只需领取员工a的工资,办理辞职手续,如果员工a在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签发劳动合同“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雇主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的月工资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在计算员工a的经济补偿或补偿时,他的平均月薪只能按去年东莞市员工当前平均月薪的三倍计算,即1200元*3倍=3600元。不能按每月5000元计算;(去年东莞员工的平均月薪为1200元);
2。如果员工a的工资期限超过12年,则只能按12年计算。
3。关键点:如果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打算与员工续签合同,则必须最迟在到期日之前与员工续签合同。如果企业不愿意续签或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还必须收到合同工资到期日的所有信息,办理离职手续,决不允许其继续在公司工作。否则,公司可能面临从员工就业之初就支付双倍薪酬或经济补偿,而不是从一开始就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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