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05:19 472 人看过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号:大政发[2004]24号

发布日期:2004-3-28

执行日期:2004-3-28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罚款实施细则,应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超过10万元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罚款处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罚款:

(一)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当事人违法的;

(二)通过警告或责令改正能够达到处罚目的的;

(三)对当事人首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听证、复议、诉讼权利。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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