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条文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1:41:04 366 人看过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情介绍

史某是个网络赌球迷,为了在网络上赌球,他到处借债,先后向陶某等借债16.7万元。陶某等人一方面逼史某还债,一方面也认为胡某的女友孙某作为中介人对该债务负有责任。为了索要债务,他们精心策划了一次犯罪行动。

2008年5月27日,为找到胡某及其女友孙某,陶某找来了张某;张某又纠集了朱某某,并叫其准备作案工具;被告人朱某某纠集并指使李某、朱某前往事先已经联系好的吴某(另案处理)处取得一支手枪和两把砍刀。

次日凌晨,张某等五人在杭州市河东路附近,以送胡某的朋友王某回家为由,骗其坐上了陶某驾驶的本田车,并将车开往浙江省湖州市。路上,张某亮出了手枪,并以带王某去湖北永不回杭州相威胁,逼迫其用电话约请胡某见面。

当王某与胡某见面之后,张某等人又将胡某与王某一起骗上车,并前往杭州市文晖桥附近的胖子火锅店包厢内吃晚饭。

在吃晚饭期间,张某等人亮出手枪、砍刀等凶器,威胁并逼迫胡某支付27万元,其中包括所谓的10余万元的讨债费用。胡某一看这架势,哪敢不同意,立即将被索要的金额等情况告知了其女友孙某。

第三天,2008年5月29日中午,胡某的亲属来到杭州市文源宾馆内,与张某商定为胡某分期付款24万元。张某刚与来者协商好,公安民警就立即出现,在该宾馆内将还未拿到首期款的张某、陶某、朱某某、李某、朱某等五人抓获归案,并将王某和胡某解救出来,还扣押了一支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及三把管制刀具。

2008年8月20日,公诉机关以“抢劫”为案由,对被告人张某、陶某、朱某某、李某、朱某等五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2008年9月1日,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五名被告人以及四名被告人张某、陶某、朱某某、李某的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中,如果五名被告人因有“持枪”因素而以抢劫罪论处,则对其量刑均可能在十年以上,否则就有可能十年以下。所以,本案被告是否构成抢劫罪成为庭审的焦点。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徐*良律师明确指出,抢劫罪是以“当场性”为特征的,这个“当场性”包括并存的“两个当场”,是犯罪嫌疑人构成抢劫罪的必要条件。“两个当场”的具体意义是:第一,被告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当场使用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第二,当场抢走财物或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只有被告人具有“两个当场”的“当场性”行为,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争议焦点

在我国刑法中,将暴力、胁迫或类似的行为方式与获取财产的目的加以结合而进行的犯罪往往会涉及到几个罪名的比较与认定,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被告陶某等人采取了通过威胁手段达到取得财物的目的的方式,具有抢劫罪的特征;由于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是当场实现的,又具有敲诈勒索罪的特点。那么,本案的被告人构成的究竟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也就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指控进行的法庭调查结果表明,各被告人并无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当场性”的构成特征,故该罪名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2008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张某﹑朱某某﹑李某和朱某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为七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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