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的几种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1:45:46 495 人看过

登记对抗主义是一种物权制度,要求在特定物权变动中进行登记,否则无法对抗第三人。法国首创,也称为法国登记制。我国适用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登记对抗主义是一种物权制度,它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签订合约之时就已生效。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成为对抗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这一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动产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互换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地役权等。

登记对抗主义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制度,其核心理念是在合同签订时即生效的房地产产权变更和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仅仅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具备公示力但缺乏公信力。未经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法院有权判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不承担责任。该制度起源于法国,因此也被称为法国登记制。在我国,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地役权等物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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