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征用土地的面积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对于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在133.34公顷(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对于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在133.34公顷以下,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而对于实行半包方式和单包方式征地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收费标准,如果实行全包征地方式,则收费标准如下:
1.对于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含66.67公顷)以上(不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在133.34公顷(含133.34公顷)以上的情况,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对于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在133.34公顷以下的情况,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征 用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与 一 次 性 征 用 耕 地 和 其 他 土 地 的 关 系
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与一次性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据该法规定,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而一次性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则按照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标准的20%执行。
这一规定表明,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与一次性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关系较为密切。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而一次性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收标准则是按照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标准的20%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能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根据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收费标准,如果实行全包征地方式,则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在133.34公顷(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2. 对于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在133.34公顷以下的情况,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与一次性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据该法规定,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而一次性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则按照征用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标准的20%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能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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