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9:44 135 人看过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本规定中的“建设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小区开发企业应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局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及其它事项,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修改为“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包括小区道路、照明设施、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及其它事项),并作为小区配套建设竣工验收的依据。

有拆迁安置义务的项目,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置补偿方案及义务履行情况材料“。

三、第八条“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修改为“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

四、第九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向专业管理部门申报进行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申报综合验收”修改为“单项工程竣工后,小区开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企业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第十条“小区工程全部完工,开发单位应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堆放材料清理干净,拆除施工围墙,修复损坏设施,疏通排水管道后,方可向建设局申报综合验收”修改为“小区工程全部完工(拆迁安置的项目义务履行完毕)后,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堆放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已到期的临时建筑,修复损坏设施,疏通排水管道”。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

(1997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住宅小区建设行为,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建设的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第三条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小区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合理确定有关技术指标,完善功能,注意做好与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第五条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包括小区道路、照明设施、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及其它事项),并作为小区配套建设竣工验收的依据。

有拆迁安置义务的项目,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置补偿方案及义务履行情况材料。

第六条小区建设时,配套设施项目应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小区项目分期建设时,要将影响整个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安排在首期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落实在建小区的商品住宅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的情况。

第七条小区项目一律实行施工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不断提高施工质量水平。小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次合格率须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

第八条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

第九条单项工程竣工后,小区开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企业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小区工程全部完工(拆迁安置的项目义务履行完毕)后,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堆放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已到期的临时建筑,修复损坏设施,疏通排水管道。

第十一条小区项目的质量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小区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建或分期建设的小区,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和配套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维护居住环境卫生和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各种违法建筑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颁布前已交付使用、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小区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套建设责任书,限期完成配套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5日 2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用好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加快解困解危进程,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原则实施安居工程,按照“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共同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二、对象和范围凡1994年12月30日前在三区居住,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首期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对象。三、安置标准根据三区2000年住房发展规划和小康住房目标,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一次到位,一般按3口之家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四、实施政策(一)属安居工程的住房,政府按行政
    2023-04-22
    137人看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精神,加强对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引导、管理、服务,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制定如下若干办法。一、目标任务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每年新增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目标任务。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府推动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取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各种限制,支持、鼓励企业
    2023-06-10
    225人看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修改决定2002年8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九月二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特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建设、规划与国土资源、城管、公安、发展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办法“。二、增加第四条为:“市人民政府设立旧城区改造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旧城区改造项目以及旧城区市容、环境的改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三、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旧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可免予缴纳堤围防护费。旧城改造项目属应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依法批准可易地建设的,其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2023-04-22
    42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体执行《行政复议条例》,依法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复议条例》。《复议条例》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市人民政府职能相应的主管部门(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一、市人民政府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二、市人民政府有主管部门,但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作出的;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包括区人民政府所属特区)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第四条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依照《复议条例》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管辖:一、国务院没有相应主管部门
    2023-04-24
    102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日期:1997-12-31执行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2004-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实施上述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06-10
    83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县(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和城市基础测绘经费等)应当纳入城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六条编制城市
    2023-06-10
    189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2005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第二条修改为:“在琼州海峡从事营业性客船、客滚船(含火车轮渡的客滚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和水路运输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是指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船舶代理业务、客货运输代理业务。”三、第四条修改为:“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三)定期公布海峡轮渡调度班期,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四)根据海峡轮渡运输的实际情
    2023-06-08
    6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已修正]
    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
    2023-06-10
    75人看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公路养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包括乡道以及村道。乡道是指县(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连接行政村之间的不属于乡道以上的公路以及村屯道路。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村道按照“谁受益、谁修建、谁管养”的
    2023-06-08
    198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失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修正)修改决定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二、新增第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其他条款依次顺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公告为配合全省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行业主体登记管理,促进海南旅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特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旅游局《关于做好全省旅行社规范登记工作的通知》向社会以予公告。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修正)(1996
    2023-06-10
    59人看过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3-06-09
    353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是我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一、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二、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道路线路敷设、装饰
    2023-04-22
    280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023-06-10
    141人看过
  • 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4月5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修正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一)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证据保全;(二)国有资产的转让协议,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委托协议;(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应当报废的奖券、彩票;(四)法律、法
    2023-06-06
    168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 南宁老小区修建怎样补偿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17
      老小区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第二十九条有什么新规定条有什么新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 南宁市归平县政府规划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
    • 南宁超市修建可以如何赔偿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04
      超市拆迁的补偿拆迁主要有:超市所有权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获得补偿,所有权人的补偿包括对商铺估价补偿,超市出租的租金损失的补偿。超市承租人的补偿包括: 1、店面装修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货物出清损失的补偿; 4、设备搬迁或重置的补偿。具体每一项的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实际评估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