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项必须在强制执行决定的书面形式中明确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31:14 86 人看过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法律咨询:

网友:强制拆迁还有哪些其他规定?

律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

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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