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及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这种观念在我们社会里已经根深蒂固,甚至成为了西方人生活中的一种深刻社会信仰。本文围绕财产权,考察了几个基本范畴,同时介绍和评析了几种近现代的主要哲学思想。
一、财产、财产权及私有财产权
1.财产
财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的总称。除动产、不动产以外,它还包括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仅指资产(积极财产),不过有时也包括负债(消极财产)。通常人们所说的积极财产,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人际关系与信用也是一种财产,是利益源泉的财产,但是传统的财产法不论及这种带有比喻意义的财产。”{1}(P.3)现代法往往把这种财产称为“权益”。
财产的概念在英美法上很宽泛,几乎与“财富”一词同等看待。然而,其财产法同样是以物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学者们认为财产法是调整人们之间因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而物不仅包括能被感官观察到的诸如牛、轮船、房屋和汽车之类的具体物,还包括能通过思维去想象的抽象物,如债务、股份、专利和版权等。这样,经过理论上的法律拟制,实践上所形成的“财富法”变成了与大陆法一致的财产法的概念,[3]而且在经济学家们看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并没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4]
2.财产权
财产权是对财产的全部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财产权在各国宪法中都有规定[5]。财产权往往与职业选择的自由(“任何人只要不违背公共福利就享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并称为经济的自由,从而与思想、行为等精神自由相对应。当然,这种区别并不是很严格的。“因为经济自由与精神活动具有共通的地方,这不仅因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的自由体现了精神自由,而且财产权本身还包括消费财产、享受财产以及单纯持有财产的权利。”{2}(P.1)
从实质的角度看,“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的社会生活上利益的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原则上应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转让或担保客体的权利。”{3}(P.42)财产权从权利分类形式的角度来看,“是与身份权、人格权分属于不同类别的权利。”{4}(P.47)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是指物权而非债权;而财产不是财产权而是财产权的对象,而且更多的是所有权的对象。”{2}(P.3)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并且,“在西欧,财产权与所有权的意义已经逐步同化。”{1}(P.4)
3.私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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