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 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同投资是指中外合营者都要有投资,并且各方出资折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
3.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4. 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因此,合营企业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形式,其中外合营者之间的出资比例、责任划分以及组织形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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