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具体犯罪的范围。
其实质就是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具体而论,就是立法者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根据本国的刑法价值取向,规定可以单独适用或并科适用罚金的具体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罚金适用范围是非常典型的以贪利型犯罪为主的。以贪利型犯罪为主的罚金刑适用范围既具有优越性,也有其缺憾之处。
(一)、优长之处
能充分体现罚金刑在贪利刑犯罪方面的报应性和预防性的统一。对于各种各样的贪利型犯罪适用罚金刑,能充分发挥罚金刑的相配性特征:刑罚所剥夺的权益于犯罪所侵害的权益的相似性。它既表明了刑罚与犯罪相似的的等量报应,也充分显示了刑罚在价值上等同的法律报应。这种相配性同时也能与刑罚的预防性相结合。因为对贪利人判处罚金,同时是对其贪图不义之财的思想动机的一种教育,能使其明白不义之财不可贪的道理,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特别预防的作用。
(二)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
现行刑法规定罚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中罚金刑的条文设置较少,则没有设置罚金刑,且绝大多数都适用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这种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财产权的保障,不能有效地遏制贪利型犯罪的发生。综观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除了单位、规定了并处罚金外,许多自然人犯罪条款只规定了,且没收财产也只能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才可并处,出现了量刑幅度不衔接的情况。一般的罪犯犯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的犯罪都要处以罚金,而国家工作人员仅仅因为其是“国家人”盗窃、骗取公共财物就可以享受特殊待遇,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可谓背道而驰。
二、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罚金的单处、选处、并处的适用问题。
1、罚金刑的单处适用,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
2、罚金刑的选处适用,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
完善罚金刑执行之设想
235人看过
-
增设罚金刑使刑罚配置更完善
159人看过
-
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制度
249人看过
-
数罪并罚的适用以及立法完善
177人看过
-
完善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初探
241人看过
-
如何完善上诉不加刑
360人看过
-
数罪并罚的适用以及立法完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02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
-
如何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制度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3取保候审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该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在理解及执行上均不存在异议,但对第二种情形,由于各人理解不同,执行各异,影响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修改完善取保候审的条件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9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
-
罚金刑如何适用,怎么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28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的,应当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刑事抢劫罪罚金如何适用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231、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