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涉外收养政策有哪些,涉外收养要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1:20:44 356 人看过

一、我国的涉外收养政策有哪些

1、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儿童的条件和程序:

收养人既要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又要符合中国所规定的年龄、身体等方面的条件。如果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一般规定的限制。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符合的外国人,首先要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即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以上材料应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一同提交到中国收养中心。

其次,中国收养中心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参照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儿童,并将被收养儿童及其送养人的相关资料,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收养人。经收养人同意后,中国收养中心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最后,收养人要亲自到中国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并与送养人共同到被收养儿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书》,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2、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差异在于:

(1)收养人不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进行申请,可以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也可以不签订收养协议,但双方必须共同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港澳台同胞办理登记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等文件,只需办理相应的公证证明,不需办理认证手续,华侨则需要提供驻其居住国的中国使领馆所作出的认证。

二、涉外收养要符合哪些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2、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涉外收养的法定程序

1、递交申请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2、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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