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以下情况下构成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当中,很多时候大家看到的就是检察院的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除了公诉人,相关案件当事人也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认定相关事实,在诉讼的证据提供上,各方都可以举证,但是在证明责任上是不一样的。
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如果不能将自己要证明的事实证明清楚或者是不能举证,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将会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面临的结果也许是自己不希望的,将需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为什么要划分证明责任呢证明责任希望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细化,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希望解决该由谁提供证据证明的问题,另一个是如果最终证明的案件不清晰,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败诉的结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1、检察院负担的证明责任
在公诉案件当中,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负有证明相关犯罪的责任,公诉人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试想,在刑事诉讼中,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还要由他们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显然是很滑稽也是不现实的。如果有被害人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是能力所不及的,这也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的体现。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自诉案件当中,没有侦察机关对于案件的侦查,自诉人想要证明相关事实就需要自己举证,自诉人方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案件当中,一般来说,证明责任主要是在公诉人方和自诉人方,但是也存在证明责任的特殊情况,有一些案子也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的,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需要被告人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来源是清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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