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政策,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计生工作任务指标,我带领一个工作组进入我镇太平村委开展一环二扎三收费工作(即对生育一胎的对象落实放环、对生育两胎或两胎以上的对象落实结扎、对违法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因计生对象基本都是常跑运动员,所以我们选择了清晨进村。进到村后,我们又分为若干小组,每组3人进户找计生对象进行政策宣传、教育、动员。我们这一组把一个违法生育2胎的妇女堵在家中。她丈夫外出广东打工了,家中除孩子外,尚有家婆、小叔在家。尽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宣传、教育、沟通,但她与家人思想就是不通,态度还很强硬,我们态度也坚决起来,要求她必须先到县里进行身体检查,若无禁忌则须落实结扎措施。磨了很久她终于软了下来,说上楼先换衣服再去。两个女工作队员跟着她上了二楼,见她进了房间关上了门。但过了很久房里再无动静,叫门也不开。采取措施进入房间后,发现该妇女居然早已从窗口跳下、跑得无影无踪了。这几乎把我们惊出了冷汗。再看床上放有一个皮箱,皮箱开口处一迭50元面额的钞票赫然在目——尽管她属违法生育、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由于国家对工作人员有七不准的规定,只要是她不主动缴、或法院依程序强制执行,我们也是无可奈何,只能对她家人教育、交待一番后,悻悻离去。
这次执行政策行动就这样失败了。分析其中原因,我认为主要有:
一是从政策执行环境看,农村公众普遍对计生人口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思想存在抵触,认为生儿育女是自家的事,也是天经地义的,又不杀人放火、抢劫偷盗,无需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二是从政策资源上看,赋予执行政策人员的责任与权力不对等,一方面要求执行政策人员必须完成任务指标,一方面又是七不准,缺乏足够的保护和有效的手段,而执行政策的机构整合程度差,因计生违法案件标的小、又分散,执行程序严格而繁琐,地方法院在本身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对计生案件或不愿管、或管不来。
三是从政策本身来看,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如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普遍不配套、不完善,无法有效覆盖,农民在落实计生政策方面客观上确有后顾之忧。再如现在义务教育有了很大进步,但超生孩子读书也不要钱了(社会抚养费收取又相当困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多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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