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4 21:02:53 310 人看过

一:新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受理条件有哪些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拖欠本息;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可变更具体事项要求;

3.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相关约定;

4.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政策。

二:新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3.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审批意见;不予许可决定的,明确告知理由。

5.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三:新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的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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