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发工资借款,离婚后双方对该笔借款未作出约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0年12月,曾细以自己制衣厂需要发工资为由向付小平借款2万元,借期一年。期间曾细的妻子江云一直在制衣厂工作。2011年2月,曾细与江云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对该笔债务并没有作出约定。借款到期后付小平到制衣厂催收借款,曾细写下声明,证明该笔借款江云并不知情,并由自己个人承担。后付小平多次催收,曾细均未还款。故,原告将曾细与江云一同诉至法庭,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借款时用来给制衣厂发工资,而江云一直在制衣厂工作,对该笔借款理应知情且其未能提供对该笔借款确不知情或并未用于发工资的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曾细写下的声明也仅在其与江云之间发生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故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合法有据,理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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