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损害诉讼时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1:40:50 377 人看过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这些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和应急处置费用。其中,环境污染损害类别包括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和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在民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以及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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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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