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事关政府的诚信形象,也影响到全社会清欠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当作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省政府下达的各阶段清欠任务圆满完成。
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门配合。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2004年底清偿率不得低于70%,2005年全部清偿到位”目标任务,抓紧组织省本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逐项目制订具体的还款计划上报省政府和省治欠办,并加强督查督办。
省财政厅在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制订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清欠方案和还款计划的同时,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牵头抓好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要公开审结程序,明确审结时限,安排人力、物力,加快已竣工政府工程(特别是久拖未决的工程)的审结速度。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偿还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同时加强对市州财政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办。
省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司法、广电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在省治欠办和省发改委的统筹安排下具体负责解决本部门管理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并负责协调督促解决市州本系统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市州以及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工程清欠工作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订清欠方案,落实还款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清偿政府投资工程的欠款。市州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所辖县区市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并加强对县市区清欠工作的督查督办。
二、分类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发生的拖欠款,应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国家部委投资不到位的,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报请国家有关部委争取解决;省本级财政投资不到位的,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负责解决;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不到位的,由本级政府筹措资金解决;项目建设部门或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的,由部门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本部门自筹资金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省发改委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这些欠款部门的督促和检查力度,必要时可以从对其下拨的资金中扣除部分直接用于清偿工程拖欠款。
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的,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同级政府。
对2003年底以前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一个月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项目,由同级或上级审计机关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责成承发包双方在一个月内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部门和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督促各出资人分别偿还。确有困难的,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国家部委承诺的补助资金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报请国家相关部委落实到位;各级政府承诺的补助资金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到位;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对情况复杂、原因特殊、数额巨大的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提请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三、加大筹资还款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广开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将清偿拖欠工程款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今明两年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对没有按照省政府的清欠目标完成政府投资工程清欠任务的地方,原则上不准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并暂停安排或减拨省财政补助资金。
没有将拖欠工程款中自筹部分清偿完毕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购置小汽车及其他高档设备设施、进行装饰装修活动、投资新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开展其他投资活动,这些欠款部门和单位要紧缩开支,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的清欠目标及时偿清工程款。
四、建立防止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对包括部门和单位在内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申请,各级发改委以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其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没有可靠保证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对地方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不得开工,有关部门不得安排补助资金。
政府工程要实行严格的合同备案制度,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各级发改(计划)、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从2004年开始,新竣工的政府投资工程应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的规定完成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通过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对超概算的政府投资工程,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凡新发生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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