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事务和方法是否妥当的问题。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本文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中国古代有“隋珠弹雀”的典故,用现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来说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鸟”,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无因管理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无因管理法条有哪些,无因管理法条确认了无因管理的合法,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具体的法条内容。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鼓励公民做有利于他人的事情,从而也保护了无因管理的损失。无因管理也从另一层面提倡了社会互助的美好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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