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案件的审理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55:50 332 人看过

1我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一审程序的立法缺陷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列入《民事案件事由规定》(审判),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没有遵循特别程序规则,例如,审查由合议庭而不是唯一的法院进行,有两方当事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2007年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并对当事人提出质询。本解释放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第一审程序。各种审判活动的有关期限,合议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仲裁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程序的规定相比,仅对“询问当事人”的要求作了轻微的界定,对拟采用的审判程序没有明确规定。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上述仲裁案件的诉因纳入《民事案件诉因规定》中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诉因”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审判程序适用上的矛盾,进一步明确了“特别审判程序”的适用

中国确立了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审判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撤销仲裁裁决不同于适用特殊程序的其他案件。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案件没有原告或被告。特别程序的启动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或检察官的起诉。申请人或检察官可能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其他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申请人是仲裁程序的一方,该方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有直接利益。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时,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申请人为原告,仲裁程序的另一方为对方。作出这一裁定的原因是,仲裁程序各方当事人接受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后,他们与法院审判结果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这是第二种法律关系。因此,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适用特别程序是不恰当的。(2)适用特别程序不利于救济当事人要求公平审判的权利,这违反了诉讼公平原则。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应当按照现行仲裁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提出请求。如果适用特殊程序,则没有对应程序,只有要求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才能作出相应的决定。这将严重损害仲裁程序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决只能在一方提出申请和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撤销,这不仅是一种缺陷,而且是对仲裁各方要求公平审判的一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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