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引入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的同时,依然保留了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条款。
企业在如此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要如何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呢?
政策要点
调查程序和方法更具体
《办法》针对税务机关如何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在延续之前转让定价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更具体地规定了选取调查对象的条件和调查流程,以及被调查企业可遵循法定程序提供材料以自辩等。
调查涵盖范围更广
《办法》颁布之后,众多满足调查条件的企业均处于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之下。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面临市场需求骤减的困境,利润水平较以前年度很可能有较大的变化,从而很容易成为转让定价审计的对象。一旦被审计,企业不仅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还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整的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之外,还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
处罚力度加大
在纳税调整方面,《办法》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中位值对企业利润水平进行调整,这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力度。
此外,《办法》还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对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为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上5个百分点。
这使得企业一旦被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高调整额和附加利息将会给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带来巨大的压力。
案例分析
案情
A公司和B公司都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和A、B、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008年,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销售价格为200万元,A公司向C公司销售同等数量、同级品质的相同货物,销售价格为195万元。A公司向D公司也销售了同等数量、同级品质的相同货物,销售价格为90万元。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整A公司和B公司以及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当采取什么方法来调整?
分析
由于A公司和B公司都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A、B、C公司互为关联方。
相同的交易,价格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认为A公司和B公司、C公司之间的交易没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调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首选方法。
由于D公司和A、B、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A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可以视为可比非受控价格。
税务机关应当将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的价格以及A公司向C公司销售货物的价格调整为90万元。同时还可对少交税款处以加收利息的处罚。
应对之策面对《办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应当有策略地谨慎应对。
借助专业中介机构
企业可以借助专业中介服务公司的经验,识别其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对其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进行风险评估,进而识别其关联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对于风险较大的交易,企业可以进行转让定价政策的调整或为应对可能的转让定价调查提早准备。转让定价风险评估也将成为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基础。即使当前不必准备同期资料的公司同样可以通过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管理转让定价风险,因为不必准备同期资料并不意味着不会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认真准备同期资料
企业需要认真准备《报告表》和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以满足税务机关的合规性要求。
特别是2008年度的《报告表》和同期资料尤为重要,因为2008年的同期资料将作为以后年度的参考。如果该同期资料准备详尽,企业在以后年度只需要对报告进行部分更新,可以节约大量精力。需要注意的是,尽管2008年准备同期资料的期限晚于《报告表》,但企业要将同期资料准备尽早纳入计划,以确保二者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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