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21:06:42 417 人看过

1、土地使用权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在订立合同前,需要理清标的土地是工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如果需要改变土地性质,那么合同应当载明若不能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时的权利和义务。

3、应当保留办理一切相关手续的证据,即使相关手续并没有成功办理,也需要有“办理过相关手续”的证据。

比如合同约定由开发方承担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主要义务,而提供土地方进行辅助,那么开发方保留相关证据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如果相关手续办理没有成功,导致合同没有被成功履行,那么“办理相关手续”将会成为一个违约条件。如果没有保留相关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积极办理手续,构成违约”。

4、土地转让款约定好付款时间。

在土地转让合同中,如若没有约定好付款时间,可能会影响到预期收益。因为开发方即使是不及时支付款项,也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履行。只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好,那么开发方就可以依照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虽然款项是能够收回来,但明确了付款时间更加有利,而且对于土地转让的这种大额款项,应当谨小慎微。

5、开发方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证件完善后,再对土地进行开发。

在土地证件不齐全的状况下,土地转让合同无法顺利履行,那么合同应当解除。如果开发方过早对土地上建筑进行了拆除工作,那么开发方需要就拆除的建筑物承担赔偿责任

6、如需要双方配合,改变土地性质后才能对土地进行开发,那么合同需要载明不能改变土地性质的责任承担。

一般来说,转让方具有积极配合开发方办理土地性质转变手续的义务,而开发方既有办理土地手续的义务,也有对该土地状况的审核义务。如果在合同中接受了不利条件(土地性质尚未改变),那么开发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旦土地性质无法改变,将难以判定违约方,因为改变土地性质手续的办理需要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最好在合同中就载明此种情况的责任承担,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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