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筹设)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5:21:32 26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符合以下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园舍占地及建筑面积。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验原件收复印件。

1.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工业用地该教育用地的需提交本项材料)。

1.验原件收复印件。2.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如规划部门提供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鹤山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欲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和不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版的《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告知,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6号

五、办理时限

3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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